索 引 号 | -01-2025-00062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7月01日 |
标 题 |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 效 性 | |
发文字号 | 方政办〔2025〕12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7月15日 |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政办〔2025〕12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一编号:FCZF—4113222025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方城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1日
方城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切实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1.方城县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建设项目取土区等)适用本方案。
2.本方案施行之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由县文物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储,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土地清表
由拟出让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文物勘探单位指导下,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场地清表。符合文物考古要求的,由县文物勘探单位出具清表完成证明。
(四)申请
对已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和国有土地收购合同的土地,经县文物勘探单位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五)实施
1.县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县土地储备机构衔接,签订文物保护协议。
2.县考古工作单位应按照规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古发掘工作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商定。考古工作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
3.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由县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勘探结果出具行政审批意见;发现有文物遗迹的,由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实施考古发掘,县文物部门依据考古发掘结果出具行政审批意见。
4.因土地自然状况或其他因素,无法实施全面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对项目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文物遗迹,由文物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依法另行处理。
5.经考古勘探、发掘,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遗迹确需原址保护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建设规划。
6.涉及已经公布需要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由文物部门告知土地出让单位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由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部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土地划拨、出让之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取土区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进行。
三、工作经费
(一)县政府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县财政部门在宗地出让价款中扣除该项经费,拨付考古单位,每次扣除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向县财政部门出具扣减报告,明确应扣除额度。划拨地、集体建设用地文物保护经费由县财政拨付考古工作单位。
(二)参照《南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宛政办〔2025〕2号),文物勘探、发掘费用分开核算,具体标准为文物勘探7元/㎡,考古发掘1500元/㎡,遇到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重要遗迹时据实核定。对于已经完成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集中连片开发区,需要进一步开展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的,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
1.向县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县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
2.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文物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县文物部门的安排与考古工作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3.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4.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
(二)县文物部门
1.制定考古调查、勘探计划。
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出具文物行政审批意见。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建设用地,告知委托单位相关文物保护要求。
5.负责与宗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每次需扣除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经费额度。
(三)县财政部门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扣减报告,及时提取文物保护经费,拨付考古工作单位。
(四)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宗地征收、拆迁和清表 (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清理等) 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2.负责宗地所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3.负责与县文物部门确认每次需扣除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经费额度,并向县财政部门出具扣减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感,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落实“净地”出让制度,高质量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各有关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方案,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县级层面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2.关于印发南阳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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