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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3-08-12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申 请 人:某餐饮公司

被申请人: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复议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进行餐饮经营时未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致使餐饮油烟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1.《处罚决定》认定主体错误。申请人为某学校提供餐饮服务,油烟排放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系学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于主体错误。2.《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执法时间前后表述不一致;被申请人执法时申请人刚开工,尚未进行烹饪,不存在使用油烟排放设备的问题;《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致使周边环境污染,但未有相关环境污染监测报告予以佐证。3.《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执法过程未全程记录,未予以公示,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在申请人申辩之后加重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4.《处罚决定》自由裁量依据不足,存在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复议机关查明:1.2022年3月2日16时53分左右,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在使用炉灶烹饪时未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致使餐饮油烟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当场制作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月5日前改正。2.被申请人于3月4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委托监测机构对申请人3月4日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浓度超标。3.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申请人按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拟作出4万元处罚的裁量过重。4.被申请人于4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申请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申请人作出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另查明,被申请人在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对申请人所在学校的4家餐饮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超标,对另外3家餐饮公司分别处以4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裁量结果是否适当。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在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对申请人所在的某学校内4家餐饮公司进行检查,4家公司的油烟排放结果均超标,被申请人对4家公司作出的处罚结果不同,对申请人及另一家公司的认定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最终作出4万元的处罚;对另两家公司的认定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却作出2万元的处罚。横向对比被申请人作出的四份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类同案件不同罚、违法情节与处罚结果不相适应的情况。本案《处罚决定》裁量标准不适当。

四、审理结果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处罚决定》处罚结果与认定的违法情节程度不相当,且对类同案件存在同案不同罚的情形。复议机关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以裁量标准存在瑕疵为由主动撤销《处罚决定》,申请人随后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本案为终止结案。

五、审理要旨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做到公平合理,既要注重合法性,也要注重合理性,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相适应,对于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同类案件,应当尽量做到“同案同罚”,否则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可能因处罚失当而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在本案中,复议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后,与被申请人沟通意见,被申请人主动纠错,撤销了《处罚决定》,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本案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典型意义

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同样的违法情形作出同样的处理,对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区别对待”必须有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对于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纠错。本案中,申请人及时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不当之处,积极进行了环保改造,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经复议机关释明后,被申请人主动纠错,从源头上化解了双方矛盾,促进了案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发挥了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以行政复议服务高质量城市发展,创造公正的法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质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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