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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 有 效 性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12月24日 |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豫政〔202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赋予卧龙区、宛城区、邓州市、方城县、镇平县、唐河县、西峡县、浙川县、内乡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新野县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赋权事项、执法权限范围及衔接规定
(一)承接事项清单
我市根据《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南阳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5年)》(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具体如下:
1.交通运输方面的13项行政处罚权;
2.水利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3.农业农村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4.消防救援方面的15项行政处罚权。
其中《指导目录》中第13项“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不列入方城县乡镇(街道)的承接范围。
(二)执法权限范围
各乡镇(街道)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执法部门在已承接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区域内不再行使。
(三)新旧清单街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宛政〔2023〕10号)中,未纳入本次《事项清单》的事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乡镇(街道)不再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本次优化调整过程中,原实施机关已立案调查但未办结的案件,由原实施机关继续办理完结,确保执法工作的连续性。
二、规范执法主体与执法程序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承接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街道)的名义依法实施。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乡镇(街道)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履行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确保执法流程和文书制作标准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县(市、区)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衔接,对乡镇(街道)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移送单位。
三、强化组织保障与监督指导
(一)健全动态评估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对承接事项运行情况、实施效果、基层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协调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清晰界定乡镇(街道)与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重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所需的编制配置、专业人员、执法装备及专项经费。司法行政、编制管理、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工作督导力度,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场地同步到位。
(三)强化业务指导支撑
原行政执法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跟踪指导乡镇(街道)相关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为乡镇(街道)制定规范、实用、易操作的执法工作指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要通过联合执法、案例指导、专项培训、执法监督等方式强化业务支撑,制定标准化执法操作指南,建立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
(四)提升执法能力建设
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并保持稳定,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培训,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均在法定权限和程序框架内规范实施。
(五)加强执法监督指导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效能,定期组织执法质量评查和岗位练兵;县级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步更新赋权事项与履职清单的匹配性调整。市司法局要会同市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跟踪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宛政〔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阳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5年)
附件:
南阳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
事项清单
(2025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实施依据 | 行使范围 |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乡道 | |
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乡道 | |
3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乡道 | |
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乡道、村道 | |
5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乡道 | |
6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 | 乡道 | |
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 乡道 | |
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乡道 | |
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项 | 乡道 | |
10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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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
12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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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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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
15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
16 | 对移动、喷涂、覆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17 | 对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水利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
1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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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 | ||
2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 |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1.“多合一”场所;2.出租屋、群租房;3.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4.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5.养老院、敬老院、医疗保健机构、中小学校、托教机构、幼儿园、托儿所;6.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7.公共书屋、文体活动室等文体服务场所;8.与上述场所规模相当、性质相近且火灾风险较低的其它场所。 三、以上场所被认定为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消防救援部门行使。 | |
21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
2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
2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
24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25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6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27 | 对未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
28 | 对未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二款 | ||
29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 ||
30 | 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
31 | 对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
32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
33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34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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