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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0
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日期:2017-01-02 发布机构: 来源: 作者: 点击:39 次

 

方政201664 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方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30

 

方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8)《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9)《南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3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需由县政府报至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事故。(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需要由县政府报至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事故。(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Ⅳ级)。(2)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为主,实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2.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安委会根据情况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域(行业)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域(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根据事故发生的领域或具体情况,由宣传、总工会、公安、国土、电业,发改、监察、卫计委、信访、民政、供电、通信、交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2.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2)统一领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5)随时向县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部队通报有关情况。(6)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2.3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接收、处置事故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传达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2)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市安监局报送事故及抢险情况。(3)接收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4)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5)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6)负责指挥协调相关行业进行抢险救灾。(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2.4县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的职责(1)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2)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3)县烟花爆竹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4)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5)县火灾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6)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7)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8)县建筑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9)县特种设备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10)县急性中毒事故灾难专业指挥部,负责安全生产过程中较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县工信、产业集聚区、电力、通讯、森林防火、旅游安全、水利设施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并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自领域内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涉及多领域、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送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县外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求驻军部队参加应急救援。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安监局、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监局、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3.2预警行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自救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迅速启动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将需要增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物资及数量报专业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有效实施。4.2分级响应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申请扩大响应级别。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县政府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故灾难超出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4.2.1县政府安委会及成员单位的响应发生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条件之一的事故或险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行业专项预案,并迅速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做好配合工作。4.2.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1)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建立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6)需要扩大应急响应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获准后立即向县政府提出扩大应急响应的请求。(7)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现场应急处置。4.3基本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1)抢险救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抢险人员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救援。(2)现场监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进行抢险的同时,加强对事故灾难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发生。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控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防事发后逃匿。对逃匿者,要及时组织抓捕。(3)医疗卫生救助事发地政府组织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请求,县卫计委应协调组织专业医疗防治队伍进行支援。(4)交通管制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应急救援道路畅通。(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发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6)群众的疏散和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根据需要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协调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治安管理。(7)工程抢险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负责抢修被事故灾难毁坏的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8)调集征用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内的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9)物资保障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保障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给予支援。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11)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12)现场应急结束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4.4指挥与协调进入一般事故灾难以上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预案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毗邻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所有我县境内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5信息发布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4.6应急结束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5.2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5.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供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5.4总结备案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5.5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要充分发挥社会功能,确保事故现场与各级指挥部之间的通讯畅通;各级指挥部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6.2救援装备保障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6.3应急队伍保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驻方城县消防支队是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中坚力量,若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都应积极参加应急救援行动。6.4资金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6.5物资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6.6医疗卫生保障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6.7交通运输保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协调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运输通畅。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6.8治安维护事发地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公安部门提供协助。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6.9人员防护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由民政部门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6.10公共设施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6.11技术储备与保障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预防和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撑。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家组理论研究的作用,组织专家组深入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6.12宣传、培训和演习6.12.1宣传教育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报社、电视台、电台等媒体提供相应支持。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村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乡镇(街道)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6.12.2培训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列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县安监局应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积极组织对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6.12.3演习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和各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每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演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6.13、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程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2奖励与责任追究7.2.1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及时举报事故,经查证属实的。(2)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3)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挽救群众生命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4)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2.2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妨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7.3预案实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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