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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方城县汉山水库移民人口识别 实 施 办 法

发布时间:2020-01-26

南阳市方城县汉山水库移民人口识别

 

 

为规范汉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移民人口准确、数据真实,保障后期移民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结合汉山水库移民人口调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规定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相关规定,农村移民人口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如下:

(一)农村人口调查对象

1.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计为调查人口。

2.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可计为调查人口。

3.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或入赘)的无户籍人口可计为调查人口。

4.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计为调查人口。

5.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矫正教育释放人员等计为调查人口。

6.仅户籍在调查搬迁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应作为调查人口。

7.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不应计入调查人口。

(二)调查方法及要求

1.调查人口应以其实际居住房屋是否在规定的调查范围内为判别条件。

2.被调查户应以调查时的户籍为准,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户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劳动力及其就业情况等。

3.调查人员应查验被调查户的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册等,按照户口簿的姓名结合土地承包册进行核对;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已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应查验结婚证、身份证后予以登记;对无户籍人口,需出具出生证明或村委会有效证明后并由全体村民组成员同意后予以登记。

4.以户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调查人员会同项目业主、地方政府及村、组负责人,现场逐户调查,登记造册。

二、移民人口识别标准

(一)移民人口识别,严格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阳市方城县汉山水库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豫政文〔2018〕138号)(以下简称《停建令》)发布前的原始户口本登记信息为依据。

(二)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不予认定。

(三)对离(退)休、下岗、失业回原籍居住的单位职工,本人要求随同配偶或直系亲属(三代以内血亲,下同)搬迁分以下2种情况:

1.户口已转入征迁范围的,出具本人户口本、离(退)休证、下岗失业证、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户口本、本人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仅作为搬迁建房人口;

2.户口未转入征迁范围的,仅作为随迁人口,仅计列搬迁费。

(四)在校学生

1.在征迁范围内有户口、住房和土地承包证,且长期居住的予以认定。

2.父母在征迁范围内有户口、住房和土地承包证,且长期居住,为子女上学把子女户口迁出,在《停建令》发布时,子女是未成年人,须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由本人申请,所在村组出具证明,经乡镇核实,签署明确意见后,予以认定。

3.在征迁范围内有住房和土地承包证,原户口在征迁范围内,已临时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须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学生证、在校证明,予以认定。

4.《停建令》生效日前,全家户口都已迁出征迁范围的,一律不予认定。

(五)毕业大中专学生

1.上大学前户口在本村未迁出的已毕业大学生,且已为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的,不予认定。

2.《停建令》生效日前已经毕业,未找到工作、回乡务农,户口已转到征迁范围所在乡镇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其提供户口本、报到证、毕业证、本人现在基本情况材料,所在村组出具属实证明,经乡镇核实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予以认定。

(六)已婚妇女户口未迁入

1.《停建令》生效日后结婚,女方户口为农业,须提供结婚证,无结婚证补办结婚证后予以认定;未到法定婚姻年龄的不予认定;无法办理结婚证的智障人士,须经乡、村、组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婚后所生子女,提供其户口本、出生证,予以认定。

2.户口为非农,长期居住在征迁范围内,若女方为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不予认定;若非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须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本人基本情况证明,由乡镇核实后可予认定;无结婚证补办结婚证后再予以认定;未到法定婚姻年龄的不予认定;无法办理结婚证的智障人士,由本人申请,所在村组证明,经乡镇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予以认定;所生的子女,提供户口本、出生证,予以认定。

3.《停建令》生效日前,再婚女方所带子女户口未迁入的,提供女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者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所在村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核实、签署明确意见后,予以认定。

 4.《停建令》生效日前离婚,女方户口未迁出的,仍长期居住在征迁范围内,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由本人申请,所在村组出具婚姻情况证明,经乡镇核实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予以认定。

(七)出嫁女户口未迁出

1.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应具备下列四项条件可予认定:①在征迁范围内长期居住;②有独立房产;③有独立土地承包证;④有单独粮食直补。

2.《停建令》生效日前离婚且搬回征迁范围居住,在征迁范围内有房产,有户口须提供离婚证,乡镇核实后方可予以认定;如带子女,须另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且明确子女归女方抚养,可予认定。

(八)征迁范围内新生婴儿和超生子女未上户口的,出具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所在村委的同意入户证明后予以认定。

(九)在征迁范围内且《停建令》生效日前没有生育能力夫妇收养子女未上户口的,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后予以认定。

(十)原户口在征迁范围、现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出具县武装部门提供的证明后予以认定。

(十一)原户口在征迁范围、现判有期徒刑人员,出具法院生效判决书后予以认定。

(十二)原户口在征迁范围、农转非后一直住在征迁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出具房产证、土地承包证或粮食直补证、农转非手续,乡村两级出具其本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认定。

(十三)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由乡镇组织公安、民政部门以及村、组干部进行查证,经村委会、村民组负责人签字认可,进行公示确认后,不予认定。

(十四)一房多户

一房多户、户口在淹没区,且该房产是所有户主在本组唯一住宅的,提供户口本、房产证,所在村、组出具证明(出具该房产是本组唯一住宅及与户主关系证明),经乡镇核实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予以认定;如无房产证,须村、组出具该房产属于共有户主的证明后予以认定。

(十五)空宅基地   

1.户口、土地在征迁范围内、有宅基证的人员,须提供本人宅基证和土地承包证,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所在村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核实、签署明确意见后,予以认定。

2.户口和土地在征迁范围内,不能提供宅基证和土地承包证的,须村组证明是在本村组内唯一宅基,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所在村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核实、签署明确意见后,予以认定。

(十六)在征迁范围内仅有户口,无住房、宅基地和土地的人员,不予认定。

(十七)具有双重户口的人员,由乡镇派出所核实,视其具体情况,只认定其一种户口。

(十八)证件不齐全和不能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不予认定。

三、实施措施

汉山水库移民人口识别认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工作量大,参与部门多,需要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党组成员胡凤洲同志为组长的汉山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参加,规划设计单位技术归口,认定结果经县政府确认后,由规划设计单位汇总编入移民安置规划。

(二)扎实组织实施。以各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进行识别认定,各相关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国土所、村建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会同规划设计单位、汉山水库建设工程管理局具体实施。

(三)严格识别认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对识别认定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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