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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25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

等级

行政

相对人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

防控措施

1

生产经营假种子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2

生产经营劣种子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3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4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5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6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

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7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8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9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10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11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以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12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13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14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或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15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16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17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或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18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或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19

使用禁用的农药或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禁用的农药,还应没收禁用的农药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0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加强普法宣传;

2、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2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趋动,存在侥幸心理。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

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2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安全法制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2、缺乏农机技术知识3、利益驱动,忽视安全。

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安全意识

24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安全法制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2、缺乏农机技术知识3、利益驱动,忽视安全。

深入农机合作社对驾驶操作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对经营组织进行安全使用教育,使广大机手对安全生产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自觉地遵章守法

2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1、安全法制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2、缺乏农机技术知识3.利益驱动,忽视安全。

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广泛宣传《道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

26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 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安全法制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2、缺乏农机技术知识3、利益驱动,忽视安全。

组织广大农机手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展,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做到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27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 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安全法制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2.缺乏农机技术知识3.利益驱动,忽视安全。

做好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年检审验工作,保证农机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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