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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指挥部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25

方城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指挥部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方城县全部行政区域。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禁在全县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禁在全县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五)严禁在全县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严禁在全县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严禁在全县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应急部门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烟花爆竹,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违反规定被查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十)提倡广大人民群众以献花、植树、网上祭扫等环保的方式进行文明祭祀。

(十一)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查证属实者,由县应急局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方城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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