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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含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方式)

发布时间:2023-06-21

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

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等具有核准权限的业务处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377-67232713

技术改造类除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权限[跨县(市、区)的项目除外]

2

行政

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377-67232713

技术改造类除外


3

行政

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省发改委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在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377-67232713


4

行政

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

1.立案责任: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377-6723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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