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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城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3

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方城县财政局

方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件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方城县规划服务中心

国网方城县供电公司

                                                         

关于印发《方城县电力接人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文件精神、南阳市关于印发《南阳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改能源【2022121号)文件精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服务中心、国网方城县供电公司联合制定了《方城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方城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方城县财政局

 

方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方城县规划服务中心               国网方城县供电公司

 

 

                               2022510

 

                                     

 

 

 

附件

方城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2166号)、南阳市关于印发《南阳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改能源【202212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获得电力” 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0213 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依据供电方案,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工程。电力接入工程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和技术参数不低于供电公司现有电网设备的选用水平。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也不包含项目送电后因项目用途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

第五条 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公司、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契约服务机制,打造全省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六条 按照“政企共担、分类实施、专款专用 、据实结算” 的原则,落实豫政办〔 2021 66号文件政企分担范围规定。

第七条 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客户(含住宅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客户),以及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边界外,除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客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两类高压客户和低压小微企业之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客户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对于不涉及土地储备的电力接入电气工程,辖区政府应在土地供应须知中注明,由用地单位另行缴纳到有关部门指定账户,也可参照土地储备类项目进行建设。

第八条 供电企业分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供电企业承担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客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两类高压客户、低压居民、低压小微企业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此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客户、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客户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九条 客户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临时用电、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2021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供电企业承担项目外),其建筑区划红线外接网工程由客户承担。此外,对于客户提出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由客户承担接网工程费用并负责后期运维管理。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接网工程,因客户原因造成接网工程废止或供电方案变更等引起新增接网工程的,由客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接网工程费用。客户要据实申请报装,受电变压器容量应与客户报装容量相匹配,以避免投资浪费,否则政府或供电企业可强制调整供电方案。

第十条 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线路通道、 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土建工程),由政府规划建设,建成后交由供电公司统筹管理使用。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工程,由辖区政府组织建设,设立专户(帐),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供电公司分担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供电公司组织建设。

第三章 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供电公司项目信息传递和沟通,尽早将用户用电需求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为用户提供主动的报装服务。对于涉及政府分担的项目,建立政府、供电公司、用户三方契约制度,签订书面承诺书,约定电力接入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及客户内部工程完工时间,明确各方违约责任。对于涉及供电公司分担的项目,按照供电公司现行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审批严格执行《关于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 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 0 1 93 4 5号)中有关行政审批时限要求,全面实行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鼓励政府推行审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发改、 住建部门要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提请当地政府实行惩戒。

第十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土建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项目管理主体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电力路由规划,并组织工程实施,完工时间须满足三方契约约定。为保证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管理主体应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开展后续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

第十四条 供电公司分担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但完工时间须满足三方契约约定。

第十五条 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凡属政府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主要归市政府的土地收储项目涉及的电力接入工程,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属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主要归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的土地收储项目涉及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发改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督办考核。土地储备管理主体作为政府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职责,在项目前期将电力接入费用纳入项目储备成本。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专户,负责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以及资金拨付。具体实施要求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区划红线外接网工程要严格按照最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对于非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要提前通知供电企业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明确后期运维管理主体,原则上可无偿移交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维管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供电、实施无偿移交。

第十七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实施专户专账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土地储备管理主体负责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强化信息化系统支撑,开发业务管控平台,线上获取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动态精准触发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 过程资料线上传递,建设进度线上共享,支撑电力接入工程高效建设。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应由该区域各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完善组织架构。依托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推进提升电力接入工程服务水平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每年第一季度末要将专班组建情况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在建立工作专班的基础上,加强协作联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强化政策研究,推动政策创新,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本办法各项举措落地执行。

1.部门联动例会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专班成员单位指定相对固定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电力接入工程专项推进工作,确定该处(室)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开展日常联系,确保联络渠道畅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发改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督办。

2.统筹协作推进机制。发改部门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的组织协调、推进督促,组织有关方面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制定细化县区工作台账,加强跟踪落实。

3.定期反馈报告机制。发改部门每季度组织对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自查评估,建立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梳理,总结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20213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完成收储的土地储备项目,县土地储备管理主体申请追加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并及时向项目业主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细化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备注:1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按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清单执行。

2 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客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使用电能代替燃煤、燃油、燃气的能源消费,主要由电锅炉、电窑炉、热泵、冰蓄冷、燃煤自备电厂清洁替代、电烤烟、电制茶等,且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客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

3 临时用电: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用电时间预判在3年以内,或明确属于临时用电性质的,可供给临时电源。

4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客户通过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客户通过租赁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原始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如客户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则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使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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