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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城县深入推进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统一编号:FCWJ-4113222024001      发布机构:方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3月19日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16日                 体裁:通知         文号:方卫2024〕35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关于印发方城县深入推进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统一编号:FCWJ-4113222024001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城县卫生监督所、委属医疗单位,县公安局局直相关单位、各派出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队,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方城县深入推进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方城县深入推进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

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医疗美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卫应急〔2024〕4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质效,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协同联动,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监管促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

1.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许可备案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机构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加强“证”“照”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并定期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并定期将名单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二)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1.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医疗美容经营活动、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广告宣传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

2.加强风险隐患通报会商。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的风险隐患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研判、联合会商,构建医疗美容风险隐患发现处置机制,为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医疗美容行业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3.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可以对多发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联合抽查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范畴抽查比例、频次。联合抽查检查应注意根据监管任务重点,合理配备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相关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4.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5.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发现可能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三)加强关联领域与行业的监管

1.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大对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网上信息内容发布行为,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2.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3.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方面的作用,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四)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工作专班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医疗美容监督执法,公布监督举报热线,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发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2.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并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主动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服务项目和医务人员执业资质。要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医师独自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未按规定办理会诊手续或多点执业备案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行为。医疗美容机构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医疗美容相关标准和诊疗规范,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客观、真实、完整记录相关病历资料。严肃查处违反医疗质量核心制度、未落实手术知情告知、病历造假行为。从重处罚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未落实备案制度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医疗美容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或从业人员不再具备开展已备案项目条件和能力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4.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从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落实全程可追溯制度,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依法查处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违规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2024年3月20日前)。各单位于2024年3月20日前成立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制定本地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建立“有照有证”“有照无证”“无照无证”市场主体清单和重点违法线索台账,明确本地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政策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履责,定期沟通信息,通报案件,开展联合打击。县级工作专班或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督导。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县级工作专班梳理总结本地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形成一批综合监管工作成果。建立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运行机制,于11月22日前向市工作专班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县级工作专班加强形势研判和统筹调度,开展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联合会商、联合督查。要加强工作统筹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强化纵向、横向信息沟通交流,加强上下联动、跨部门协同和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监管贯通,统筹各部门力量综合施策,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政策衔接等方面同向发力,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确保取得实效。

(二)压实地方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工作专班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任务台账,层层压实属地责任,建立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层层负责、环环落实。各级工作专班要靠前指挥,支持基层依法履职,及时提供政策支持,解决基层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强跨区域大案、要案的联合督办,统筹使用各类监管方式,集中力量打击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推动行业突出问题得到根本性遏制,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广泛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有力有序加强舆论引导,向全社会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合法合规的市场主体发展信心。突出正面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提升全社会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健康向上的审美观念和消费理念,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推进信息共享,强化信用约束。做好对合规医疗美容机构的公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社会公众自主查询合规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增强行业透明度。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附件:1.方城县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

2.河南省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综合监管服务手册


 

附件1

 

方城县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

 

在市级各相关部门的领导下,成立我县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县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监管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市级各相关部门报告重要事项,并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专班组成

组  长:姬建林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徐  红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股股长

高  钦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王  莉  县商务局市场秩序股负责人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督管理股股长

燕红锐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股长

联络员:薄淑臻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股科员

卢  莹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二级警长     

梅文竹  县商务发展中心职员       

温长春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科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徐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县卫健委主要职责:负责指导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违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美容科普宣传。承担县级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健全专班工作机制,协调成员单位落实重点任务。

县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对综合监管中发现的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以及非法行医和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商务局主要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生活美容行业的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

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开展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打击活动,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制定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打击医疗欺诈行为。同时负责指导县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使用环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作机制

(一)会议制度。根据工作安排,县工作专班组织召开专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重点任务。根据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信息报送制度。2024年3月起,各工作专班每月20日前向县工作专班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024年11月29日前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送(报送邮箱地址:nyfcwsjd@163.com

(三)督查督办制度。工作专班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适时组织督查调研

(四)沟通协作制度。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及时通报专项治理相关信息。加强沟通协作,推进重大问题有效解决。

(五)典型案例曝光制度。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六)监督举报热线037767280970


 

附件2

 

 

河南省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

综合监管服务手册

 

 

 

 

 

 

 

 

 

2024年1月


 

 

编 写 说 明

 

为指导各地开展涉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活动综合监管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编写了《河南省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综合监管服务手册》,供各级监管执法人员参考使用。


 

 

目   录

 

1.河南省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

2.医疗美容机构综合监管统计表


 


河南省医疗美容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

 

序号

监管事项

监管部门

具体内容

设定依据

1

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

牵头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

生活美容机构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

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牵头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医疗美容用药品、器械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器械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1条、第142条、第145条

4

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牵头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未取得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医疗欺诈

《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对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予以处罚

 


 

医疗美容机构综合监管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处理情况

医疗美容违法行为

制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医疗美容广告

违法行为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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