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2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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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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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 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 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 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 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 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演出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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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变更
(地点—演出场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重新报批。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演出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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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非演出场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重新报批。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演出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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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
歌舞娱乐场所
设立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 2022 年 5 月 13 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 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 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 定。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 2022 年 5 月 13 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 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 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 定。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 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6 号)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 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 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 案。 |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