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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27
                                                                   2022年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 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行政许可接受报件和受理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规划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相关股室会审2.会审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会审意见。规划股、建设用地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审批结果3. 出具审查意见规划股

 结果送达4.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文件送达。规划股
服务电话:0377-67265765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3楼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 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建设用地股

规划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面积、四至、规划等。调查是否符合条件。。建设用地股

规划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股

规划股

送达4.送达责任:按规定告知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建设用地股

规划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设用地股

规划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建设用地股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3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建设用地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面积、四至、规划等。调查是否符合条件。建设用地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建设用地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认真落实责任,细化质量标准,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用地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建设用地股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4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建设用股股规划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面积、四至、规划等。调查是否符合条件。建设用地股规划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股规划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认真落实责任,细化质量标准,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用地股规划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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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建设用地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面积、四至、规划等。调查是否符合条件。建设用地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建设用地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认真落实责任,细化质量标准,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用地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建设用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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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6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订)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建设用地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面积、四至、规划等。调查是否符合条件。建设用地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建设用地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认真落实责任,细化质量标准,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用地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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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7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建设用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面积、四至、规划等。调查是否符合条件。建设用地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建设用地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认真落实责任,细化质量标准,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用地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建设用地股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8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耕保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面积、四至、规划等。调查是否符合条件。耕保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耕保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耕保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认真落实责任,细化质量标准,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耕保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耕地保护股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一)《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矿产开发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矿产开发股
审核3、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及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复核矿产开发股
决定4、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矿产开发股
送达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矿产开发股
事后监管6、事后监管责任:细化责任,认真落实监管职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0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矿产开发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矿产开发股

审核3、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勘查环境股

决定4、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收缴需要缴纳的费用。勘查环境股

送达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勘查环境股

事后监管6、事后监管责任:细化责任,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矿产开发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1采矿权转让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3项:“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勘查环境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勘查环境股
公示3、公示责任:对拟转让采矿权进行公示。勘查环境股
决定4、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勘查环境股
送达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勘查环境股
事后监管6、事后监管责任:细化责任,认真落实监管职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2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河南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发布<河南省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字[1999]19号)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勘查环境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勘查环境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会审意见作出决定勘查环境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勘查环境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细化责任,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矿产开发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3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环节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受理:申请事项依法受理与不受理(不受理对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程规划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审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核查。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工程规划股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决定: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决定。工程规划股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发证发证:发放证件,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工程规划股、行政审批大厅
服务电话:0377-6725077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5602
受理地点:方城县规划馆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环节
1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行政许可受理受理:申请事项依法受理与不受理(不受理对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用地规划股和工程规划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核查。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用地规划股和工程规划股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决定: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决定。用地规划股和工程规划股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发证发证:发放证件,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用地规划股和工程规划股、行政审批大厅
服务电话:0377-6725077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5602
受理地点:方城县规划馆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环节
1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行政许可受理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乡村规划及风景名胜管理股
审查审查:材料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决定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发证发证:发放证件,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服务电话:0377-6725077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5602
受理地点:方城县规划馆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环节
16规划变更许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受理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工程规划股、行政审批大厅
审查审查:材料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决定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发证发证:发放证件,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服务电话:0377-6725077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5602
受理地点:方城县规划馆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7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不含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服务电话:67239623           投诉机构: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 67232845
受理地点: 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227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8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农专用审批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服务电话:67239623           投诉机构: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 67232845
受理地点: 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227号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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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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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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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当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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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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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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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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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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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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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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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11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资料、不现场指界的行政处罚《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监察大队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地籍股、监察大队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地籍股、监察大队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地籍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地籍股、监察大队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地籍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地籍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籍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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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事项
1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监察大队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耕保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耕保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耕保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耕保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耕保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耕保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耕保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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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13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710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监察大队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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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监察大队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动产、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不动产、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动产、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动产、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不动产、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动产、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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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监察大队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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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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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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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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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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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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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察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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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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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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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实施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24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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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25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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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国发〔1987〕4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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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产开发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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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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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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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30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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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31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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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2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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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别: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33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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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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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3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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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35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36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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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37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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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38违规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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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39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领导交办,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勘查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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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40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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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41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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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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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4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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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44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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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7239621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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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4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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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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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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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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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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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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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51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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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节事项
52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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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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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测管股、监察大队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测管股、监察大队
审查3.审查责任:监察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测管股、监察大队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测管股、监察大队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测管股、监察大队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测管股、监察大队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测管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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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闲置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行政征收将批准文件送相关国土资源所备案批后监管监察大队及建设用地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核查依据“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建设用地股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对已经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股要将批准文件及时通知属地国土资源所,国土所要将已批准项目用地情况纳入巡查范围,发现使用权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立案查处并上报,用地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形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属地国土所或监察大队查处。监察大队及建设用地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决定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给当事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监察大队及建设用地股

征收4.征收责任: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监察大队及建设用地股

事后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是否恢复耕种。监察大队及建设用地股

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监察大队及建设用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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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及相关法规行政检查检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应合法证件。监察大队  测管股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5077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5602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中华共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相关资料。环境勘查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审查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环境勘查股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登记并留存档案。环境勘查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环境勘查股

送达4.送达责任:通知报件人领取储量登记书。环境勘查


事后5.事后监管责任:在采矿权新立、延续等环节,审查是否进行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境勘查

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1168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环境勘查股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2采矿权抵押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环境勘查股
审查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环境勘查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登记并留存档案。环境勘查
送达4.送达责任:通知报件人领取登记书。环境勘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1168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4楼环境勘查股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3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行政确认申请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审批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受理

审核2.权属审核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查看的,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初审、审核意见行政审批股

注册3.注册登记责任:对批准登记的权利进行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股

登记

核发4.核发权利证书责任:根据注册登记结果,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行政审批股

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审批股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便民服务中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4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含四百公顷)六百公顷以下(含六百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地、荒灘审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5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勘察环境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6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勘察环境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7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勘察环境股
服务电话:67211686          投诉机构: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 67232845
受理地点: 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227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8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贡献奖励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调查监测股
服务电话:67239612          投诉机构: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 67232845
受理地点: 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227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9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0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宛自然资(2021)83号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按规定期限办理耕地保护监督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服务电话: 67265765          投诉机构: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 67232845
受理地点: 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227号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其他职权申请1.当事人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受理2.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法制股

发送申请书副本3.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法制股

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资料4.由被申请人提交

调查取证5.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调解6.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法制股

提出处理意见7.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制股

上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8.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制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39615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3楼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2测绘任务备案《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测管股
《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规定》(豫测〔2009〕63号)第三条:“向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项目:(一) 5秒、10秒级平面控制测量、等外水准测量、E级以下GPS控制测量;(二)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测量及其他测绘项目(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四)制作公共场所展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示意图及河南省、市、县(区)的示意图。(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基础测绘任务(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审查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测绘资质情况及所承担的测绘项目是否超出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是否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测绘收费是否超出国家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是否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或相同内容的测绘成果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测管股

决定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测绘任务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的意见,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测管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发《测绘任务备案证明》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按年度将测绘任务备案情况报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信息公开。测管股

事后5.事后监管责任:对测绘单位按照备案内容实施测绘项目活动进行监管。测管股

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66169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环境勘查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对《治理方案》的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处(科、股)负责评审和审查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审查2.审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资料进行审查。环境勘查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备案并留存档案。环境勘查股

送达4.送达责任:通知报件人领取备案表。环境勘查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11686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6288
受理地点: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人民路227号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4建设工程规划合格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其他职权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工程规划股 、用地规划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审查材料审核;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送达符合的出具建设工程核实合格证明;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5077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5602
受理地点:方城县规划馆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职权类别办理责任责任处室
依据环节事项
5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其他职权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工程规划股 、用地规划股
审查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
决定经核验,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的出具验线核准报告。
送达及时送达核准报告。
事后监管对建设项目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5077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7265602
受理地点:方城县规划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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