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文广旅局2022年12月份新承接事项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26
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承接事项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1 | 导游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 行政许可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资源开发股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件;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 方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资源开发股 | |||||
服务电话:0377-67290626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0377-67290015 | ||||||
受理地点: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局受理窗口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2 | 导游证补发 |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 行政许可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资源开发股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件;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 方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资源开发股 | |||||
服务电话:0377-67290626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0377-67290015 | ||||||
受理地点: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局受理窗口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3 | 导游证换发 |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资源开发股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件;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 方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资源开发股 | |||||
服务电话:0377-67290626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0377-67290015 | ||||||
受理地点: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局受理窗口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4 |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文物管理股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 方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文物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7-67290013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0377-67290015 | ||||||
受理地点: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局受理窗口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5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附件465项:“项目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 第35号)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于实施退出行为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报告或者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意见; (三)馆藏文物退出后的处置方案,如属调拨、交换,应附相关意向书; (四)退出的馆藏文物的档案复印件; (五)公示情况。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接收经营单位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文物管理股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经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该经营单位所报资料的真实情况,批前公示,专家论证(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转报。 | |||||
事后监管 | 加强初审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初审中和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 方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文物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7-67290013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0377-67290015 | ||||||
受理地点: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局受理窗口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6 |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文物管理股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 方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文物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7-67290013 投诉机构: 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0377-67290015 | ||||||
受理地点:方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旅局受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