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审计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强制)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强制)违法后果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违法情节 | 裁量级次 | 违法后果(单位) | 违法后果(个人) |
1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高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3%以下或5万元以下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处3000---10000元罚款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3%---10%或5——30万元 | 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处10000---30000元罚款 |
10%以上或30万元以上或特别严重或已查再犯 | 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处20000---50000元罚款 |
2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万元以下 | 轻微 | 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规定申报财政资金;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较重 | 被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此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 严重 | 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高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万元以下 | 轻微 | 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较重 | 被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 严重 | 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万元以下 | 轻微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提示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及贷款;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较重 |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 严重 | 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低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票据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 | 轻微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引导行政相对人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较重 | 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制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 | 轻微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引导行政相对人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较重 | 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中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 | 轻微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按规定取得、使用、管理财政票据。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较重 | 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伪造、变造、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 | 严重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 | 轻微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较重 | 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0份以上,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 严重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高风险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发生额在5000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 轻微 |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2000元---5000元.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规范管理资金。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发生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的。 | 较重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发生额5万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挥霍浪费行为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严重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9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高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2天以内的。 | 轻微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元---5000元. |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中提醒。 | 方城县审计局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2天以上3天以内的。 | 较重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3天以上的。 | 严重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0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高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万元以下 | 轻微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0元---5000元. |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事前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务收支行为。三是加强事中事后审计指导,提出审计建议,进行审计回访。 | 方城县审计局 |
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