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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1

方城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审计执法程序,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议记录材料、审计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自觉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实现审计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加强审计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审计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审计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计算机信息审计中心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审计业务股室和审计人员负责本股室、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方城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审计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情况;

(二)研究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以及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情况。

第七条审计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审计组张贴审计公示,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调查了解记录,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情况;

(四)审计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盖章签名情况;

(六)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情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八)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九)审计组集体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起草审计报告情况;

(十)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审计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审计机关业务股室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

(二)审理办公室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

(三)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情况;

(四)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申请听证,组织听证情况;

(五)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批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三)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审计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对象出具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反馈卡、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复核意见单、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等审计局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听证会通知书等文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廉政情况反馈卡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审计厅以及审计署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审计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出具的审计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审计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逐页盖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审计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审计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审计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五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时对审计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审计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各类投诉举报案件、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其他现场执法活动等关键环节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审计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审计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审计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审计人员应当在返回审计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将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计人员等信息。5个月内向局档案室移交,最晚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参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关人员申请查阅、复制审计档案的,应当征求审计组长意见,审计机关外部单位或人员申请查阅、复制审计档案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以及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方城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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