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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13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涉及农业行政违法事项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畜牧、农业机械、渔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处罚范围

依法开展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地膜、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兽药、生猪屠宰、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畜禽屠宰、动物诊疗、畜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遗传资源、渔业、农业机械等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四、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五、办理地点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六、承办单位

受方城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由方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七、办理时限

(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四)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联系电话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0377-67222316

九、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立案(两人以上)→取证→登记保存→鉴定→违法行为通知书→(重大案件)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上报备案→结案报告。

十、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湖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结果公开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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