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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方城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9

方政办〔20232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方城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

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将前期成立的“方城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班组成:

组  长:任义卓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耿  新  县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顾晓东  县城管局局长

成  员:海  源  县城管局总工程师

张延武  县住建局机关党委书记

敬新建  县应急服务中心主任

卢奇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刘建新  县市场监管局二级主办

王云山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建军  县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周智勇  县交通局副局长

郭  辉  县科工局副局长

余  勇  县教体局副局长

蒋鹏典  县卫健委二级主任科员

胡小佳  县商务局副局长

冯争丽  县文广旅局机关党委书记

        王洪浩  县消防大队参谋

        高永军  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郭荣生  县发改委三级调研员

联络员:张国太  县城管局工会主席

王海坡  县住建局城建股股长

        孟祥胄  县应急局综合协调股股长

朱新刚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马荣会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股股长

张国旭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股长

孟  宇  县农业农村局法制股股长

苗会生  县交通局安监股负责人

吕德记  县科工局原材料装备股股长

王心刚  县教体局安全股股长

        卢荣旭  县卫健委综治办主任

王  莉  县商务局流通贸易运行股负责人

        郑冠楠  县消防大队科员

许克行  县文广旅局办公室副主任

        邢志远  县矿产开发股股长

郭方东  县发改委城市发展办公室主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海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国太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班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专班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筹备和组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关会议,起草、印发会议纪要和简报,收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燃气工作专班和县安委会报告,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班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研究推动燃气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各成员单位要派驻人员参与协助专班各项日常工作开展。专班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分工调整后,新任人员自动补位开展工作,并向专班报备,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一)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研究制定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县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问题;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燃气工作专班、县安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城镇燃气建设期间进行监督监管。

    3.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提升信息化可追溯管理水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6.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7.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8.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9.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用地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工作。加强对现有各类燃气场站周边新建项目与场站之间安全间距的规划管控和监督检查。

    10.教育、科工、民政、农业农村、文旅、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11.发改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机制

1.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燃气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行业部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每周向专班报告本辖区、本系统排查整治情况。工作专班定期向县政府、县安委会报告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

2.定期例会制度。工作专班依据全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例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研判分析全县燃气安全工作形势、讨论研究燃气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燃气安全工作。专班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明确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部门,抄报县政府,抄送县安委办。

3.通报约谈制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展进行通报,对专项工作推进缓慢、风险隐患整治不到位、不彻底,工作执法检查走过场的进行通报和约谈警示。必要时,可扩大到燃气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

4.联合执法检查。专班牵头组织各部门联合执法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部署、隐患整治情况、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当前燃气安全生产形势面临的严峻性,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以及省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拧紧责任链条,及时安排部署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要加强相关领域的督促检查,突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重要设施、重大危险源等,确保燃气行业、群众用气安全平稳。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改装、占压、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行为;对所有管道燃气场站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开展专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要加强动态督查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行业专家等专业力量,通过“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杜绝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同时,紧盯重大隐患问题,一抓到底,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主办:县城管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8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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