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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17

  方城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位于方城县幸福路168号司法局一楼西大厅,目前中心现有专职工作人员5名,值班律师1名,中心设有综合接待岗、法律咨询岗、法律援助岗、人民调解岗、司法鉴定岗、服务企业岗等。中心主要为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疑难问题解答等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引导群众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等业务。

  办公时间: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通讯地址:方城县幸福路168号司法局一楼西大厅

  邮政编码:473200

电子邮箱:fcxflyz@163.com

联系电话:0377—67268068

附件: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附件:

公示内容

一、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因经济困难请求经济补偿或赔偿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6.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7.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8. 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9. 因产品质量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0. 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二)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11.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12.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13.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14. 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刑事案件

15.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6.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其他情形

17. 因经济困难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一)经济困难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有材料证明属于以下情形,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 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5. 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8. 申请人是80岁以上高龄、失能半失能、孤寡老人的;

9. 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三、公民应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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