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 |
(共465项)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一、行政许可(73项) |
1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 行政许可 |
3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4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6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行政许可 |
1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 | 行政许可 |
11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原种) | 行政许可 |
12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13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行政许可 |
14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15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16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7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18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19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复验换发) | 行政许可 |
20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行政许可 |
21 | 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申请) | 行政许可 |
22 | 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延续) | 行政许可 |
23 | 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24 |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申请) | 行政许可 |
25 |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延续) | 行政许可 |
26 |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27 | 蚕种生产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28 | 蚕种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2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3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3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32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设立) | 行政许可 |
33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34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35 |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36 |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37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38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3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 行政许可 |
4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4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复验换发) | 行政许可 |
4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43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 行政许可 |
44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复验换发) | 行政许可 |
45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迁址重建) | 行政许可 |
46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4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行政许可 |
48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行政许可 |
49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50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 | 行政许可 |
51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 | 行政许可 |
52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 行政许可 |
53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54 | 渔业船舶登记 | 行政许可 |
55 | 渔业普通船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56 | 渔业职务船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57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58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行政许可 |
59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60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61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62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6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换、补领 | 行政许可 |
6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6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6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行政许可 |
6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行政许可 |
6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6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 行政许可 |
7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领 | 行政许可 |
7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领 | 行政许可 |
7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 行政许可 |
7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处罚(221项) |
1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监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农作物种子企业审定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在农作物种质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生产经营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贮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证未按照规定计时回收废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用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违法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是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在鱼、虾、谢、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施行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向渔业水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渔业水域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渔业船舶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渔业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为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按照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机械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法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非法占用耕地导尿管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未按规定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和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销售以其他畜禽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从事畜禽养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离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无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对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未召回产品、或者召回后未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对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对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行政处罚 |
17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违反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违反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违反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违反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违反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违反执业兽医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违反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违反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对动物诊疗场所没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执业兽医、没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和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对在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违反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持假冒作业证或者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不配备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饮酒后驾驶,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放大的牌号;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单位和个人私自向境外提供各质资源,或者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对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6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农业局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对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对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对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6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8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9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0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1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行政强制(30项) |
1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2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3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4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5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6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7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8 | 对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 行政强制 |
9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0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1 |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12 | 禁止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行政强制 |
13 | 拆除非法使用设备、部件和材料,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行政强制 |
14 | 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 | 行政强制 |
15 | 对违法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6 | 扣押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17 |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行政强制 |
18 | 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强制报废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19 |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行政强制 |
20 |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21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吊销情节严重人员操作证件 | 行政强制 |
22 |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23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疫点疫区内采取的应急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2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25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2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行政强制 |
27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28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行政强制 |
29 | 责令其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强制 |
30 | 处置渔港内发生事故船舶、设施 | 行政强制 |
四、行政征收(0项) |
五、行政给付(1项) |
1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行政给付 |
六、行政检查(75项) |
1 |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2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4 | 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5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 | 对菌种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部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8 | 对种子生产及种子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9 | 农作物种子市场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10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11 |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12 | 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13 | 植物检疫检查 | 行政检查 |
14 | 对农药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5 |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6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7 |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8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9 |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0 | 对定点市场经营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1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22 | 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转让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3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4 |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5 | 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6 |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7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8 | 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29 |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0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1 | 对未按规定在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32 |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33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34 | 对违法渔业法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35 | 对渔业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36 | 对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37 | 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及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理渔业船舶事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38 |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39 | 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40 | 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 | 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2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43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44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45 | 对在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46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7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48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或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49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查 | 行政检查 |
50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 | 行政检查 |
51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52 |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53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54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55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56 | 对兽药安全评价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57 | 奶畜健康标准检测 | 行政检查 |
5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59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检查 |
60 | 对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1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监管 | 行政检查 |
62 | 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63 | 乡村兽医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 | 行政检查 |
64 | 执业兽医的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 | 行政检查 |
65 |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66 | 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67 | 对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68 | 农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9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70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71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2 | 对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或水下施工作业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7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证明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7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75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七、行政确认(11项) |
1 | 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行政确认 |
2 |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证 | 行政确认 |
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 行政确认 |
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 | 行政确认 |
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 | 行政确认 |
6 | 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 | 行政确认 |
7 | 渔业船舶船名登记 | 行政确认 |
8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9 |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0 | 光船租赁登记 | 行政确认 |
11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八、行政裁决(0项) |
九、行政奖励(0项) |
十、其他职权(54项) |
1 |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 | 其他职权 |
2 | 受委托代销种子 | 其他职权 |
3 | 受委托生产种子 | 其他职权 |
4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 其他职权 |
5 |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 其他职权 |
6 | 产地检疫 | 其他职权 |
7 | 植物检疫备案 | 其他职权 |
8 | 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种子生产经营审核 | 其他职权 |
9 | 农民合作社上报国家、省、市示范社初审 | 其他职权 |
10 | 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初审 | 其他职权 |
11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审核 | 其他职权 |
12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安全管理 | 其他职权 |
13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 | 其他职权 |
14 | 水产发展规划、水产养殖规划、渔业水域规划、水产科技规划的编制 | 其他职权 |
15 | 渔业海事调查处理 | 其他职权 |
16 | 渔业环境监督管理与调解处理 | 其他职权 |
17 |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18 | 渔船登记费管理 | 其他职权 |
19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20 | 渔业资源赔偿 | 其他职权 |
21 | 保护区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22 | 水产养殖鱼药、饵料和饲料使用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23 | 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其他职权 |
24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等八个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 其他职权 |
25 | 渔业安全生产奖励 | 其他职权 |
2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其他职权 |
2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 其他职权 |
28 | 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 其他职权 |
29 |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其他职权 |
30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 其他职权 |
3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检 | 其他职权 |
32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其他职权 |
33 | 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其他职权 |
34 | 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资格报名、初审 | 其他职权 |
35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其他职权 |
36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其他职权 |
37 |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其他职权 |
38 | 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 其他职权 |
39 | 蜂业管理、养蜂证发放 | 其他职权 |
40 | 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工作 | 其他职权 |
41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其他职权 |
42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其他职权 |
43 | 对乡村兽医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2年的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其他职权 |
44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调控 | 其他职权 |
45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 其他职权 |
46 | 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47 |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 | 其他职权 |
48 | 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 其他职权 |
49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注册 | 其他职权 |
50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其他职权 |
51 | 养殖场、小区备案,养殖代码证发放 | 其他职权 |
52 | 执业兽医备案 | 其他职权 |
53 | 草种经营许可初审(牧草) | 其他职权 |
54 |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 | 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