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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城管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发布时间:2022-08-18

序号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业务办理项名称

基本目录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业务办理项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天数

办理流程

县级指导部门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确需占用城市道路;
2.公安交警市政部门同意(占道时间7天以上或占用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
3.施工围墙或围挡临时占用,不会对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
4.消火栓、测量标志、雨污水检查(收水)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等市政公用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未对其他单位造成影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C(不含市辖区)

20

1

1.受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
    2.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3.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  
    4.送达   实施科室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给申请人颁发、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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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2项”。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的掘动修复费;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需缴纳掘动城市道路修复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C(不含市辖区)

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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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3项”。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在桥梁上架设管线、杆线的,还需要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4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2.因建设等特殊需要;3.申报资料齐全。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5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2.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6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8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7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具有占用城市道路的特定原因
    2、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意见;
    3、提供占用示意图及安全措施方案。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8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
    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9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
    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2.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3.环保和节能要求;
     4.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2.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3.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4.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或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 1 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兼)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   1 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 万户以下的,每 2500 户不少于 1 人;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 2500 户增加 1 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 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 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 户 1 人;1-5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 人;5-10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8 人;10 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CNG加气母站及一级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它类型汽车加气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七)燃气企业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燃气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C(不含市辖区)

12

1

方城县城管局

17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18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置符合当地供应站规划布局及相关技术规范;
    2.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 瓶装燃气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燃气事故预防及处置方案;
    7.有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专(兼)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人。

BC(不含市辖区)

12

1

方城县城管局

1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置符合当地供应站规划布局及相关技术规范;
    2.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 瓶装燃气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燃气事故预防及处置方案;
    7.有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专(兼)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人。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0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1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BC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2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2.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3.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4.妨碍交通的;5.树龄已达更新期的;6.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7.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8.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2.妨碍交通的; 3.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4.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BC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4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迁移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需要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BC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5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户主需与房屋户主为同一人。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6

燃气用户报装

燃气用户报装

公共服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方城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县政府令158号)第十二条   县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符合安装条件的居民用户携带有效证件即可办理。

BC(不含市辖区)

15

1

方城县城管局

27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2.《方城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方城县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方城县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2.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BC(不含市辖区)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8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

BC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29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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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城县城管局

30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BC

20

1

方城县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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