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6年方城县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乡村建设办公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26年南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6年方城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4月13日
2026年方城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6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26年南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免疫目标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和免疫质量。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实施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县饲养的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县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场户和地区外,对其他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局结合防控实际,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对小散养殖场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稳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091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力度,确保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的免疫监管,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三)强化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统筹组织全县技术培训,县畜牧发展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做好乡级动物防疫员、村级骨干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乡镇级重点培训村级防疫员和养殖主体,聚焦实操规范、档案管理、日常防疫、消毒灭源等。
(四)加强疫苗管理。针对政府采购疫苗,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统计上报辖区畜禽养殖量,疫苗订购数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乡镇(街道)上报数据、疫情形势、强制免疫疫苗效果评估情况、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与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疫苗订购品种和数量,保证免疫需要。强化疫苗订购申请审核,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2026年疫苗订购使用计划。科学适量储备,按需据实发放,不得浪费,不得流入“先打后补”场户。严格疫苗验收、储运、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强化全程信息化管理,规范填写疫苗出入库台账。严厉查处倒卖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五)规范记录报告。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乡、村级防疫员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指南实施免疫接种,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每月将免疫情况报送市畜牧发展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六)评估免疫效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以县级抽检为主、市级抽检为辅,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建立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体系。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反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免补防并跟踪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针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场户和其他场户分别制定抽检评价计划,抽检及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辖区内动物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加强对免疫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监督检查,把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产地检疫、免疫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落实免疫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