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日常监管和网络巡查中发现,部分食品摊贩通过“直播+摆摊”形式开展食品销售活动。为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直播经营者、摊贩从业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取得《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原料加工食品。
严禁在直播及摆摊中销售以下13类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指标超标的食品;
过期、腐败、霉变、生虫食品;
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生鲜乳制品;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不得宣称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养生神效”等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误导消费者;严禁通过滤镜、修图等技术手段篡改食品真实状态;严禁“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不得销售“三无”食品。
直播平台、摊贩经营者应依法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建立并保存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确保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做好防尘、防蝇、防虫等卫生防护。
消费者如发现直播或摆摊中存在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可保留直播回放、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直播带货不是法外之地。请各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