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为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1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7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2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1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项,轻微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2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责令改正后,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一般违法行为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经责令改正后,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