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审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方城县审计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571 号)第四十七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 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571 号)第四十九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 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3 |
被审计单位(企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十三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 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4 |
被审计单位(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十四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 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5 |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十六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 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6 |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 资金或者其他 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十七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 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7 | 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 资建设项目资金。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第三十九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 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8 |
社会 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第四十一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主 席 令 第70 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 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方城县审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方城县审计局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71 号)第四十七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71 号)第四十九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3 |
被审计单位(企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三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4 |
被审计单位(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5 |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六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6 |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7 | 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 公 告 第 22号)第三十九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8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 公 告 第 22号)第四十一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 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方城县审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方城县审计局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设定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00 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经说服教育、劝导制止后,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第五条。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2 |
通知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00 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经说服教育、劝导制止后,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第五条。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3 |
对被审计单位(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00 号)第四十九条。 |
在审计工作结束前已将相关问题整改得到位的,不作审计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第五条。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方城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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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发生额占抽查金额不满20%,情节轻微,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对审计结果部分内容失实、情节轻微,未收取费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或出具审计结果是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过失造成,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