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乡村建设办公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着眼于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制免疫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二、目标任务
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力争于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免疫实施率和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三、经费来源
以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畜禽饲养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给我县的补助资金为主,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养殖场户承担。
四、补贴病种和标准
(一)补贴病种
我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补贴标准
依据申报规模养殖场畜禽存栏量,以省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为参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为: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每毫升补助0.3元;
猪口蹄疫疫苗,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Re-O/MYA98/JSCZ/2013株+Re-A/WH/09株;OHM/02株+AKT-111株)每毫升补助1元,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每毫升补助2元;
牛、羊口蹄疫疫苗,O型A型二价灭活苗(O/MYA98/BY/2010株+Re-A/WH/09株)每头份补助1.8元;O型A型二价灭活苗(OHM/02株+AKT-111株)(悬浮培养工艺)每头份补助2元
小反刍兽疫疫苗,每头份补助0.6元;
布病疫苗,S2 株每头份补助0.5元,M5-90△26株每头份补助2.0元,Rev.1 株每头份补助3元,A19 株每头份补助20元。
参加申报“先打后补”的规模场当年度享受最高补助金额小于等于50万元。
(三)统一补助时限
从2025年起,补助统计时段为当年3月11日至下年度3月10日,资质申请时间为当年3月10日前。
(四)核算标准
1.畜禽数量核定
免疫计数,免疫商品猪、肉牛、羊、禽数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周期的产地检疫数量计数。免疫奶牛、种畜禽和蛋禽数 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周期存栏数量计数。上述数据分别与“先打后补”系统核定的养殖场户“免疫录入”的免疫畜禽数量比较,取最小值核定免疫计数。免疫剂量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测算;免疫次数参照每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免疫程序测算,连续全饲养周期的同批次畜禽免疫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推荐免疫程序规定。
2.免疫频次核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 (H5+H7)。蛋鸡年度2次,肉鸡、青年鸡(含青年蛋鸡)年度1次,其他禽参考此标准。
(2)口蹄疫(0型+A型)。猪年度1次,奶牛、自繁自养肉牛年度2次,短期育肥肉牛年度1次,羊年度2次。
(3)小反刍兽疫,羊年度1次。
(4)布鲁氏菌病,牛、羊年度均为1次。
3.疫苗用量的核定
按每种疫苗一次免疫标准用量核定。
五、申报条件
(一)实施主体
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主体,包括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疫苗开展免疫的规模养殖场,以及为养殖场提供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养殖存栏数量达到猪2000头、肉牛200头、奶牛100头、羊500只、禽2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自愿放弃“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需签订《承诺书》,依法履行防疫责任。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如要开展“先打后补”,参照规模养殖场实施。对暂不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继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供应疫苗。
(二)相关要求
申报养殖场应依法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实施程序化免疫,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帐、免疫档案、无害化处理台账等,存档备查。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采样、监测、流调等工作。畜禽出栏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养殖场应主动加强本场畜禽免疫效果检测,每半年开展1次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每次检测样品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要兼顾场内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并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补防,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按规定采购、使用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据实填报畜禽补栏、出栏、检疫等信息,及时报送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一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取消补贴资格。
六、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和填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打后补”,对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先打后补”,且停止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资质审核
乡镇、街道管理员收到网上申请后,对养殖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县级管理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终审,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及时告知养殖场,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免疫管理
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100%。实时上传补栏、出栏、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
(四)抽检核实
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各乡镇、街道及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申报时不予受理,不予发放补助。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养殖存栏数量达到猪 5000头、牛1000头、羊2000只、禽50000只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通过自建实验室或者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一个年度至少提供1次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并对检测评价真实性负责。规模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
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其他养殖场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由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结合春秋防开展随机抽检评价,其中规模养殖场全年抽检比例不少于25%,并将抽检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重新按要求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所需费用由养殖场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检的按放弃申请补助处理,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五)补贴审核
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畜禽养殖数量及强制免疫情况、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产地检疫等凭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和信息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对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名称、补助畜禽数量及补助资金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把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
七、监督管理
(一)农业农村局组织领导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
(二)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内养殖场户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审核要求,对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工作开展初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县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免疫状况,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四)县动物检疫站监督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采取查阅养殖档案、接受群众举报和部门移交等方式,广泛征集违法线索,对不按规定开展畜禽强制免疫、倒买倒卖疫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依法严厉打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