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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民政局民政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来源: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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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民政局民政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备注

1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变更登记,首次发生,当事人主动发现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未侵害成员及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整改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整改到位

2

社会组织未按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首次发生,经执法人员提醒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完毕,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无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补报的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如有)审核通过

3

社会组织公示信息轻微错误

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台公示的信息存在轻微文字、数字差错,不影响信息真实性,当事人自行发现并及时更正,未误导公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更正后需留存公示截图备查

4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社会组织内部财务、议事、档案管理等制度不健全,但未侵害成员及服务对象权益,未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接到提醒后限期15日内整改到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整改后提交完善的管理制度汇编,执法人员复核确认

5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

养老机构备案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民政部门,主动补正相关备案材料,不影响监管工作、未造成安全隐患及其他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

补正材料需符合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6

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

养老机构未完善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事故、未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接到通知后限期15日内整改到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需符合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相关标准,可邀请专业人员指导完善

7

养老机构服务记录、台账不规范

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料护理、健康监测、膳食营养等服务记录、台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但真实有效,未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限期7日内补正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补正后的台账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8

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公示不规范

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等,无多收、乱收、强制收费行为,立即整改到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示内容需清晰醒目、通俗易懂,留存公示现场照片备查

9

公墓、殡仪服务机构宣传用语轻微不规范

公墓、殡仪服务机构宣传内容存在轻微表述不规范,不涉及封建迷信,不误导群众,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纠正后需留存宣传材料修订前后对比件

10

地名标志轻微污损、设置不规范

道路、小区、村庄等地名标志存在轻微污损、倾斜、悬挂不规范等情况,未影响使用,当事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整改到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民政所负责辖区内地名标志整改督促及复核

11

单位、个人使用非标准地名

单位、个人在招牌、广告、宣传材料等中使用非标准地名,首次发现,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标准地名以方城县民政局公布的为准

12

救助对象信息登记轻微差错

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对象信息登记存在轻微文字、联系方式差错,当事人主动更正,未骗取救助资金、未影响救助待遇发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更正后及时更新救助信息系统数据

13

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台账记录不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照料、教育、医疗、康复等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真实有效,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限期7日内补正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补正后的台账需经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股室审核确认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经执法机关审查确认,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低限或较低幅度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备注

1

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取费用等,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轻处罚幅度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的50%,需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

2

养老机构违规提供服务

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服务、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主动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配合执法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整改完成后需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留存复核记录

3

殡葬服务机构违规收费、违规提供服务

殡葬服务机构轻微违规收费、违规提供殡仪服务,涉案金额较小,主动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违规收费金额单起不超过500元,无主观恶意,未造成恶劣影响

4

违规使用地名、设置地名标志

单位、个人多次使用非标准地名或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经提醒后及时整改,配合执法调查,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需提交整改说明及现场整改照片,乡镇(街道)民政所协助复核

5

救助经办过程中违规操作

救助经办人员在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轻微违规操作,未造成救助资金流失、未侵害救助对象权益,主动纠正,配合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从轻处罚可结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实施

6

其他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其他民政领域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社会危害轻微,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需经局法制审核股审核确认,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经执法机关审查确认,依法低于法定最低行政处罚幅度处罚;法定处罚幅度无最低限制的,依法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备注

1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违规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违法活动、违规收费数额较大等,主动消除或减轻严重危害后果,配合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减轻处罚后,需对社会组织实施重点监管,定期核查整改情况

2

养老机构严重违规运营

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违规照料护理等严重违规运营行为,未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后果,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挽回损失,配合执法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需委托专业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

3

殡葬领域严重违法行为

殡葬服务机构违规收费数额较大、违规处置遗体骨灰等,主动退还违规收费、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配合执法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违规收费数额较大指单起超过500元不足2000元,无主观恶意

4

受胁迫、诱骗实施民政领域违法行为

当事人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民政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需提供受胁迫、诱骗的相关证据,经执法机关核实确认

5

其他民政领域严重违法行为

其他民政领域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主动整改、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需经局法制审核股审核、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留存会议纪要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经执法机关审查确认,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通过教育、劝导、限期整改等非强制手段实现监管目的。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备注

1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活动,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活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已主动整改、承诺不再犯,风险已消除,采取非强制手段可达到监管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签订承诺书,定期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执法人员跟踪监管

2

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隐患,不予实施查封

养老机构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危及老年人生命安全,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承诺限期整改到位,采取非强制手段可消除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执法人员现场督促整改,到期复核

3

殡葬服务机构违规运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殡葬服务机构轻微违规运营,无严重违法情形,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调查,采取非强制手段可达到监管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限期整改,留存整改前后对比材料,乡镇(街道)民政所协助监管

4

可能影响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可能影响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优先采取劝导、督促整改等方式,必要时协调临时安置场所

5

可能影响公益服务开展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对开展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民政服务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其停止必要公益服务,影响公众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协调相关单位承接公益服务,确保公益服务连续开展

6

其他民政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其他民政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主动配合、积极整改,采取非强制手段可达到监管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需经局法制审核股审核、局领导批准,留存相关审核记录

五、适用规则

1. 本清单适用于方城县民政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活动,涵盖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民政领域。

2.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本清单,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综合判断适用情形,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清单适用范围。

3. 适用本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执法案卷,明确适用依据和理由,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局法制审核股复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实施。

4. 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不予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当事人,应当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其整改到位;对从轻、减轻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跟踪监管,确保其不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5. 本清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执行;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修订、上级要求及我县民政执法实际,及时更新完善。

6. 当事人对适用本清单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1. 本清单由方城县民政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2. 执法咨询电话:0377-60112935

3. 监督举报渠道:方城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377-6011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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