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 | 配套 监管措施 |
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下,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了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再次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 偿:(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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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4 | 对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修建 、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修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3.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4.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修建行为,并恢复原状。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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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 偿:(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取得许可。 2.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产生安全事故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6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 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交通事故、实质损坏公路路产功能等危害后果。 3.按执法部门要求清理拆除,恢复原状。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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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8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 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3.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涵安全等危害后果。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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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驶离公路。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10 | 对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用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 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擅自占用2平方米以下,挖掘公路、公路用地0.8立方米以下。 3.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且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取得许可。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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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 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 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 偿:(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属于爆破作业且没有造成公路实质性损坏。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路安全。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12 | 对损坏、挪动 、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 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 偿:(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没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实质性损坏。 3.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修复公路附属设施。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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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埋设电缆管线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3.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取得许可。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1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属于初始阶段。 3.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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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16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取得许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17 | 对非现场检测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总质量超限未超过30%的)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且初次违法超限通行技术监控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超限通行技术监控检测点。 2.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 3.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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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现场检测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总质量超限未超过10%的)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 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 2.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 | 教育 | |
19 | 对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处罚(未按规定配备护送车辆) | 1.《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20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 、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缺失2项以下。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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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的处罚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22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的处罚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23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如实对货运车辆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的处罚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24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的处罚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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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使用载货汽车非经营性运输少量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 )因生产需要,运输鲜活水产品所需随车配备的少量氧气的;(2)因生产需要,为作业过程中的收割机等农业生产机械短途运载柴油不超过200升的;(3)因生产需要,运输压缩气体空瓶且气瓶总容积不超过500升的;(4)因生活需要,运输5瓶以下且每瓶20升以下危险品类的油漆;(5)因生活需要,运输液化气气瓶,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35.5升,气瓶公称总容积不超200升。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2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逾期开展检验检测不超过30天的,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扣押、查封等情形影响正常实施检验检测的。 3.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检测。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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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存在脱落扬撒隐患。 3.未发生货物脱落扬撒现象。 4.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教育 | |
28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变更或移交运输的车辆是合规营运车辆。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 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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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首次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 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无超员载客的行为,按规定落实安检、实名制要求,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3.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30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四类客运班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 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四类客运班线在县城城区以外停靠的。 2.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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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首次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 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32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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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高速公路单程直达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发生在行程起始地所在城市建成区且尚未驶入高速公路。 2.车辆前往搭载另一名驾驶员途中被查获。 3.能够及时改正,按照要求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34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处罚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3.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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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36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未超过规定期限30 日(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应备案)。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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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 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不存在辱骂乘客的行为,且取得乘客谅解的。 2.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38 |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未主动给付发票,但经乘客索取能及时提供的。 2.取得乘客谅解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39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的处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双方议价的车费金额低于计程计价设备计量的车费金额。 2.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40
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取得乘客谅解的。 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41 |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2.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42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3.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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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未影响航标效能。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44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1.《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45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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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 日志或轮机 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 日志,且相关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47 |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48 |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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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 职情况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50 | 对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 用岸电的处罚 | 1.《港 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和沿海港 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 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不存在《港 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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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52 | 对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教育 |
53 | 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道路运输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内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2.按照限定时间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明。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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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每个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已达规定教育培训时间、内容80%以上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55 | 对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记录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56 | 对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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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仅有1项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3.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教育 | |
说 明 | 1.当事人具有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但本清单中未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处罚。 2.应当搜集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