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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帮扶补贴
来源:时间: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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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校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因难人员等,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2.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对列入年度A类、B类或急需紧缺、重点支持类的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再分别上浮20%、10%。

二、创业开业补贴

1.补贴对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2.补贴标准。对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凤归中原”工程

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办领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对脱贫人口

自主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运营补贴、融资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银行按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支持。

四、生活费补贴

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

五、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脱贫人口、农村低收人人口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脱贫户(享受政策)和监测户(风险未消

除),赴外务工,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年度内务工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干部签字出具的认定证明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审核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后,可获得一次性交通补助。根据申请人所在乡镇与跨省、市内县外,省内市外就业地距离远近发放,每人每年只能申领一次。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与跨省就业地距离补贴:市内县外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0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50元,跨省300千米以内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200元,跨省300-500千米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跨省50-800千米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元,跨省800-1000千米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800元,跨省1000千米以上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

六、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新招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

七、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因难群体,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

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已脱贫人口仍保留脱贫攻坚期间执行的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八、公益岗

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优先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脱贫人口是指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大龄人员一般是指年龄在45-65周岁的人员。

原则:各乡镇政府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就业因难程度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科学合理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其他类等适合农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岗位。根据岗位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设置全日制、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程序:

一、

开展调查摸底

掌握人员情况。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方式,调查摸排辖区内处于非就业状态的居民,了解其身份情况(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口等)、家庭状况、个人技能、岗位意向等信息,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且符合安置上岗条件的人员纳入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储备库或台账。模底岗位需求。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考虑工作实际需求、符合条件人员技能等因素,摸底本辖区拟开发设置的乡村公益:初步确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岗位待遇等要素。

二、合理开发岗位

(一)提出开发申请。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调查摸底的岗位开发需求进一步梳理,经集体研究后,提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需求,报县级相关开发部门研究。乡镇(街道)、村(社区)使用自有资金开发的岗位报乡镇(街道)研究。

(二)确定开发岗位。县级相关开发部门对上报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需求进行审核,整合名称、职责相近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岗位待遇后,反馈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使用自有资金开发的岗位由乡镇(街道)审核确定,

三、公开招聘报名

(一)发布招聘公告。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完成后,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公告需注明招聘的

岗位条件、岗位名称、岗位性质、岗位数量、岗位待遇、工作时长、工作地点等内容。招聘公告可一次性或分批次发布,发布主体为县级相关开发部门或乡镇(街道),发布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动员报名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发布后,应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纳入乡村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储备库或台账人员积极报名申请。

四、组织审核评议

(一)认真审核筛查。乡镇(街道)要认真审核报名申请材料,通过系统比对查询等方式,对报名人员是否存在参加社会保险、注册营业执照、享受财政供养等情况进行初审,及时将审核情况告知申报岗位所在村(社区),由村(社区)通知报名人员。

(二)开展民主评议。村(社区)根据报名申请审核情况,结合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党员、群众代表对本辖区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岗位需求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乡镇(街道)要对拟安置人员名单、民主评议材料进行审核。

(三)坚持公开公示。乡镇(街道)对拟安置人员名单、民主评议材料审核通过后,应使用信息公开渠道对民主评议情况和拟安置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民主评议形式、参加评议人员范围、拟安置人员名单及对应岗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五、严格审批备案

(一)首次安置审批。乡镇(街道)要及时汇总审核评议材料,报县级有关开发部门审批。县级有关开发部门要联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通过查阅报名人员材料、数据比对等手段,对拟安置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形成审批意见,并反馈给有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村(社区)使用自有资金开发的岗位由乡镇(街道)审批。

(二)再次安置备案。对首次安置期满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并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可再次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安置程序按照首次安置有关规定进行,经县级有关开发部门审批后,逐级报相应省级行业部门备案。

六、强化培训管理

(一)依法签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与拟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需包含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待遇报酬、终止条件等信息。

(二)开展岗前培训。用人单位与拟安置人员签订协议后,应围绕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岗位工作等要求,组织全部拟安置人员进行

免费岗前培训。对零散安置人员,乡镇(街道)要统筹组织,依托线上线下培训载体,开展简易培训。

(三)及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应在岗前培训合格后,及时通知安排拟安置人员上岗工作,并将拟安置人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等)在村(社区)或用人单位事务公开栏中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岗实名登记。村(社区)具体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所在乡镇(街道)和开发部门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开发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安置上岗人员信息台账,实时动态更新完善台账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依据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等核定薪酬待遇。

方城县人社局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377-65076685

地址:方城县张骞大道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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