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中鸿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方城县中鸿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案,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方城县中鸿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是: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给予方城县中鸿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方城县中鸿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方城县中鸿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方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丁小起、张学亮 联系电话:18736514227
联系地址: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郎庙所
附件:方城县中鸿服饰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名单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