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物业服务人:
为规范物业服务人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我县县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应严格遵守的物业收费有关政策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人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不断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违规收费。
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转供电(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568元)、转供水(居民用户每立方米2.75元)收费、代收费用等,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其他附加费用。
三、规范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电费及服务费收费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电价严格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568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各充电桩经营者尽可能降低服务费收费标准。充电桩经营者须在充电场所和计费软件上分别公示电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在收取费用时,电费和服务费要分开计费、分开扣费,方便消费者查阅核对。
四、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相关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协商自主定价并公示。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物业共用部位等经营停车服务的,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看管服务费,应依据《物权法》《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小区公共收益收入和支出要依法依规进行并定期将收支明细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各物业服务人自接到本提醒告诫书之日起对上述收费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并立即进行整改和完善,多收费用应立即予以退还。我局执法人员将适时进行巡查、抽查,对存在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或不积极主动进行退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