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审计局行政检查事项 | ||
事项名称 | 依据条款 | 依据内容 |
| 信息系统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六条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三条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专项审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九条 |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专项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八条 |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七条 |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六条 |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五条 |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社会公共资金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三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事项
来源:时间: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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