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 |||
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 职权类别 | 公共服务 |
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 ||
受理地点 | 方城县四馆西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6880196 |
责任科室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实施依据 |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6〕9号)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为其本人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076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