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方城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幼儿园管理条例》、《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公办幼儿园实际运行情况及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参考邻县公办幼儿园及我县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按照管理权限,现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原则
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等定级,优质优价,不同等级的幼儿园执行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未定等级的幼儿园执行准(校)办园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二)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三)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1、餐费(含营养餐点)。指幼儿伙食费和点心费。2、体检费。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3、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
四、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 半托230元/月 日托380元/月;
市级示范幼儿园 半托190元/月 日托320元/月;
县级示范幼儿园 半托130元/月 日托225元/月;
乡镇达标幼儿园 半托100元/月 日托180元/月;
准(校)办幼儿园 半托80元/月 日托150元/月;
五、有关要求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幼儿园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规定的班额(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和办园规模执行,每班超过10人按收费标准下降20%执行,每班超过15人按收费标准下降30%执行。
(三)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幼儿园收取代收费,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进行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账,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五)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六)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七)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八)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九)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各公办幼儿园应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十)本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不得突破。各公办幼儿园应于每学期末将学校收费执行情况报送县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秋期执行,有效期三年。方发改〔2020〕152号同时废止,文件到期前三个月,幼儿园应主动向县发改委提交前三年成本归集数据,重新进行价格核定。
附件:方城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方城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