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交通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1 | 对农村公路、桥 隧的监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安全行为检查 |
2 | 对货运源头企业 为无牌无证或者 证照不全的货运 车辆装(配)载货 物的;为货运车 辆超标准装载货 物并放行的监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资质行为检查 |
3 | 对货运源头企业 未安装合格的称 重和计量设备 的;未建立货运 车辆驾驶和放行 岗位职责及责任 追究制度的;货 物装运前未对货 运车辆及驾驶员 的车辆营运证和 从业资格证进行 查验登记的;为 货运车辆提供虚 假装载证明的监 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登记行为检查 |
4 | 对道路货运经营 的监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经营行为检查 |
5
对道路旅客运输 的监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经营行为检查 |
6 | 对道路旅客运输 的监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经营行为检查 |
7
对建设工程从业 单位主要负责人 或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行 为的监管(交通 运输领域)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 为 |
8
对机动车维修经 营的监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经营行为检查 | |
9 | 对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经营的监管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经营行为检查 |
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现场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货运企业 |
现场检查 | 从事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 |
现场检查
客运企业 |
现场检查 | 客运企业 |
现场检查
工程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
现场检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 | |
现场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检查依据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7月30日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 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 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 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 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 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 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 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 全的活动。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18年6月1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 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 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 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 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18年6月1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 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 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 (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 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 控设备;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 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
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 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 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相关资料。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 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 经营的, 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 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 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 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 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 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 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及车辆营运证。 |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 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 脱落、扬撒等。
第二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 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 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 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 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 数或者载重量。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 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 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 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 事故、 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 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 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 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 自然灾害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
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 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 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 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 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 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 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 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 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
(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 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 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
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 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 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 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 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 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 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 、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 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 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 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申请从 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 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 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 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三)从事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 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 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 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 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 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 路目的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 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 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 |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 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 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 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 输。
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 的起始地、 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 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 输。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 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 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 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 制定有关交通事故、 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 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 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 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 运人责任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 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 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 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 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 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 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 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 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 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