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标准
来源: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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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公正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不得有私心杂念,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三、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得侮辱、诽谤当事人。

四、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五、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实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穿着统一的城管制式服装。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七、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八、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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