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一)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房产管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检查; |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检查; | |
(三)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检查;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检查。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法律依据
来源: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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