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方城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