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方城县2024年度第七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346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127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项目)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项目)地块一位于博望镇毛庄村,地块二位于博望镇吴庄村,地块三位于博望镇许庄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博望镇毛庄村集体耕地0.1091公顷;征收博望镇吴庄村集体耕地0.1527公顷;征收博望镇许庄村集体耕地0.4397公顷,林地0.4258公顷;以上合计1.127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博望镇毛庄村 | 0.1091 | 4113220502 | 63 |
博望镇吴庄村 | 0.1527 | 4113220502 | 63 |
博望镇许庄村 | 0.8655 | 4113220320 | 70.5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方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