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相关规定,经县政府依法审查,确认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4个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公告。
一、经确认的县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26个):方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方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方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方城县公安局、方城县司法局、方城县民政局、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城县交通运输局、方城县财政局、方城县审计局、方城县统计局、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方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方城县应急管理局、方城县医疗保障局、方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方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方城县水利局、方城县林业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方城县商务局、方城县档案局。
二、经确认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19个):凤瑞街道办事处、释之街道办事处、赭阳街道办事处、广安街道办事处、独树镇人民政府、小史店镇人民政府、赵河镇人民政府、广阳镇人民政府、博望镇人民政府、拐河镇人民政府、二郎庙镇人民政府、杨楼镇人民政府、清河镇人民政府、券桥镇人民政府、四里店镇人民政府、柳河镇人民政府、古庄店镇人民政府、杨集镇人民政府、袁店回族乡人民政府 。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公布不在县政府公布范围之内。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司法局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六、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七、方城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方城县司法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