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水政水资源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申请取水许可或延续的组织或个人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天) |
1个工作日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7265769
|
||||||||||||||||||||
受理地点 |
方城县康达路县便民服务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
|
||||||||||||||||||||
投诉机构 |
方城县水利局
|
投诉电话 |
0377-67289108
|
||||||||||||||||||
流程图 | |||||||||||||||||||||
取水许可
来源:时间:2024-12-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