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 FCMZ-4113222024005
发布机构:方城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8日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4日
体裁:通知
文号:方民【2024】54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殡葬 管理 公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方民〔2024〕54号
方城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加强公墓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殡葬服务中心:
现将《方城县民政局加强公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城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方城县民政局加强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和加强县域区内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公墓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殡葬需求,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县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墓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公墓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应当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安等部门工作联动,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县民政部门、相关责任部门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明确其在公墓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形成协同管理的合力。
第七条 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公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规范审批
第八条 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应当选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
(一)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地、基本农田、耕地、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二)水库及河流堤坝附;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要科学编制公墓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死亡率、安葬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墓的数量、规模和布局,严禁盲目开发建设、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保障公墓建设运营的可持续性。
第十条 要严格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县民政局要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生态等相关部门,对公墓的选址、规模、布局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免乱批乱建、违规建设经营等现象。
第十一条 公墓的建设,要由建墓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市民政局批准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公墓。
第十二条 公墓的迁移、拆除或撤销,应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墓管理和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用途。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要制定细化公墓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丧属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来访接待要礼貌得体。礼貌热情接待丧户前来办理安葬、并葬、咨询墓穴等事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详细周到、有问必答,尽量按规定满足丧户提出的要求。
(二)业务服务要高效诚信。公墓人员陪同丧户到实地确定安葬墓穴后, 应立即规范准确登记,避免重复安排。要坚持客户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为丧户办理服务事项时,要充分征求丧户意见,按商定时间完成。
(四)工作作风要廉洁自律。公墓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丧户,严禁向丧户索取钱财,拒收白包等任何馈赠;严禁推销代卖殡仪、祭祀用品等违规行为。
(五)材料归档要规范有序。丧户完成安葬登记后,相关登记材料要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归档,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不得有遗漏。
第十五条 要建立公墓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墓区卫生和道路、绿化、墓碑等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修缮损坏的设施,保持墓区环境整洁肃穆。
(一)保持肃穆整洁。加强公墓日常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和清扫人员责任,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公墓卫生清扫人员每天上班前,应将办公区域、公墓公共区域地面清扫一遍,做到整洁无杂物。对祭祀物、塑料袋、逝者遗物等丧葬用品祭祀后当日必须清理打扫干净。
(二)保持设施完好无破损。安排专人负责基础设施巡查维护,确保祭祀设施整洁无污渍,明净无灰尘。及时对墓区路面、道路管网、水电设施问题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确保公墓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一)公墓管理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具体责任,必须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安全巡查台账。重点针对清明、春节等集中祭扫时期要做好安全疏导指挥和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不得无故脱岗。如有事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替班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开,并在值班记录本上登记。
(三)保持公墓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
(四)完善墓区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常维护、保使用。
(五)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乱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超负荷用电;严密火源管理,增强安全防火意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
(六)加强安全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安全应急能力。
(七)县民政局应当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管理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墓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公墓收入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公墓管理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县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运营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公墓收费的监管,认真组织内部财务自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检查,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积极建立公墓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墓的基本信息、墓穴销售、安葬登记、费用收取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墓运营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为公墓管理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和内部信息管理,对死者、丧户个人信息要做好保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七章 宣传引导
第二十五条 公墓管理运营单位要承担起移风易俗、倡树殡葬文明新风的责任,常态化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引导活动。
(1) 通过设立宣传台、宣传展板、LED屏滚动播放、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殡葬法规政策、绿色殡葬理念、“白事”简办和文明祭扫等方式,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丧葬观念,摒弃传统祭奠习俗,积极开展鲜花祭奠、网上祭奠等多形式现代祭扫方式,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
(2) 加强引导,让丧户自觉做到不在公墓区烧纸钱、燃香烛、放鞭炮、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在公墓区不大声喧哗,不攀爬、推拉、跨越墓穴和祭祀设施,不随地便溺。
(三)要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对公墓管理、治丧祭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