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程序
来源:时间:2024-12-22
分享:

序号

行政许可名称

依据

条件

办理程序

备注

1

《兽药经营许可证》

办理和延续

《兽药经营许可的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畜牧兽医专业文凭、药剂师、兽医技术员职业技能证或职称证明)

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4、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5、管理制度清单及材料

6、申请人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7、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

8、法人代表身份证(附带企业公章)

9、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

10、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

11、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框图

12、兽药GSP认证验收报告

13、企业代理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厂家授权书及品种目录

1、受理:有县行政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管理办法的条、款、项、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核:县行政服务大厅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领导并委派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管理办法的条、款、项、目现场依法核核。不符合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下达《叶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整改意见书》。

3、决定:符合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现场核核人员逐一签字,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签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对于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资料有县行政服务大厅按照相关申请事项制作行政许可,并电话联系将行政许可送达当事人,同时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申请书(包括场地设备、人员、规模、动物防疫条件等基本情况)。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场所平面图(可大于A4纸),并标明座向、各区域面积、功能和用途(如生产区、生活区、患病动物隔离间、无害化处理区等)、周边环境、工艺流程。

4、设备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证书。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8、使用场所的土地证、屋契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防疫制度。

10、如实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贴法人代表近照)。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场进场实地查验。

3

《农药经营许可证》

办理和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培训合格证明

2、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

3、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

5、具有专门展柜、货架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6、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7、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农资管理系统。

8、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应当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9、各项管理制度。

10、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

11、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4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申请书(包括场地设备、人员、规模、动物防疫条件等基本情况)。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场所平面图(可大于A4纸),并标明座向、各区域面积、功能和用途(如生产区、生活区、患病动物隔离间、无害化处理区等)、周边环境、工艺流程。

4、设备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证书。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8、使用场所的土地证、屋契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防疫制度。

10、如实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贴法人代表近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场进场实地查验。


上一篇: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办理统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