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 FCMZ-4113222024001 发布机构:方城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4年4月17日 发布日期:2024年4月30日
体裁:通知 文号:方民【2024】20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低保 特困 复核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方城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全面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促进低保、特困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全县所有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复核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24年4月20日开始对2024年4月份在册的全县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进行复审,6月20日前复核认定工作全面结束。
二、方法步骤和内容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召开会议、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对参与复核认定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要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圆满完成复核认定工作任务。
(二)精准复核。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低保、特困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继续保留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后予以退出。
(三)加大公示力度,自觉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必须将低保、特困对象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并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和困难群众来信来访诉求工作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排查整理规范低保、特困对象档案资料,发现有遗失、损毁的要立即补办档案资料,做到分村归类、一户一档、专柜管理、专人负责。
(五)总结上报。各乡镇(街道)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复核结果于6月30日前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民政局。
三、复核认定范围
此次复核认定的范围主要是享受低保、特困人员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经济状况是否发生变化;特困供养对象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是否改变。
(一)低保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低保待遇。
1.死亡、失踪、失联、正在服刑、参军入伍、长期不在本地居住且无法掌握家庭经济状况的低保对象;
2.低保(含脱贫户)家庭成员有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的,正常缴纳社保及个税的;
3.低保(含脱贫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的;
4.低保(含脱贫户)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有商铺、办公楼、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商住一体且为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的;
5.低保(含脱贫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法人信息,且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低保(含脱贫户)的子女具有赡养能力,其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有机动车辆、2套及以上住房、企业、公司等,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重点核查法定劳动年龄(男18-60岁,女18-50岁)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对象。
各乡镇(街道)要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重点核查,村(社区)通知并收集低保对象提供享受低保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例如在校就读证明、一二级残疾证、三级精神智力残疾证、近一年来的住院病案首页和医保报销票据等),单一提供脱贫户或监测户身份的佐证材料不能作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判定依据。各乡镇(街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和佐证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对已参加工作、无病无残、非在校生,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及时核减。对不能按时提供佐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按自动退保处理。
(三)特困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失踪、失联、正在服刑。
2.不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其残疾等级类别不是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
3.特困人员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关乎民生、关乎社会和谐,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压实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组织足够的力量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着力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沟通协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加强作风建设。以“观念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强力推进责任落实,聚焦“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要求,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低保、特困复核认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
方城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