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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民政局规章制度
来源: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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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规则

一、坚持法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工作,年初要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三、根据业务分工,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服从领导,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要认真按时完成;对局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及时给予答复。

四、文明办公,仪态端庄,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不办私事、不带小孩,不大声喧哗。对外来人员热情接待,不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爱护办公用具及设施,节约办公用品。

六、中层干部下基层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科员、办事员下基层须经股室负责人批准;上级通知有关人员外出参观学习,须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本局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下基层或考察学习结束后要及时返回并认真汇报介绍学习所得。

七、严格按组织原则办事,重大问题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人事、财务、奖惩、分拨专项款(物)、工程项目以及各项业务的重要安排部署,均须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需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的问题,须经局长或主管领导同意;凡是主要工作,承办者应首先提出意见,并按照隶属关系逐级请示、报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不经研究,任何人不准擅自表态。

八、执行国家政策,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不以权谋私,不搞小团体和无政府主义,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九、要坚持办事回音制度。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事情,要按要求的期限完成,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十、汇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报喜不报忧。对需要领导解决的问题,股室(单位)要提出具体意见和方案,不能将矛盾上交。


方城县民政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健全我局的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一、局党组必须坚持重大事情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分工负责原则,党组成员在形成决策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局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等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对全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特定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听取分管负责同志的工作报告和提请研究的主要问题,并做出决定或报请上级部门研究的意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局属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单体设计方案及预算书、施工企业招投标基本原则、合同的签订及拨款程序、工程前期管理及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由分管领导带领项目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最后形成项目审计结算报告归档。

四、局系统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分管领导和主办股室拿出处理意见,财务股初核,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按审批程序实施拨付。重大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变更、租赁,重要合同签署等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五、召开局党组会议时,局主要负责同志要提前将研究的主要议题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要将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提前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以便做出安排。

六、局党组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干部人事任免、调配、录用、奖惩问题和党纪政纪处分问题,必须由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慎重研究,方可做出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七、会议决定或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全面征求意见,科学周密论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八、局党组集体决策事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实行无记名集体票决。局党组会议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重大问题,可报请上级部门裁决。

九、局党组在讨论涉及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事项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拟议事项,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提请复议,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十、集体研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会务承办股室依照会议形成的决议,编发会议纪要,作为落实会议决议的依据。会议议定事项由记录人员向缺席人员传达。各位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不准向外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向外泄露。传达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十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需提请局党组(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提前向会务办公室报备,由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确定会议召开时间,按要求筹备会务工作。

十二、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方城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页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

(一)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违反议事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四)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人拒不执行局党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五)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六)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押或故意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方城县民政局周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工作计划性和工作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经局党组研究,建立领导班子周例会制度。

一、时间安排:每周一上午8:30分,一般1个小时左右,最长不超过2个小时。如遇与其他会议、活动相冲突等特殊情况,例会时间将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

二、地点:党组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必要时扩大到机关中层和二级单位负责人。

四、例会内容:

1、传达通报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组织学习上级要求或各类教育活动指定的、以及局年度安排的各项学习内容;

3、班子成员向局长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

4、研究班子成员提交的重大事项。

五、纪律要求:

1、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学的,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2、务必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做好学习笔记。

3、领导班子成员应提前准备好汇报提纲,主要汇报上周重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明确本周工作要点和工作目标,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存档。

方城县民政局周五集中学习制度

为实现机关学习交流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增强学习效果,不断提升学习型机关创建水平,经局党组研究,建立每周五集中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时间定于每周五下午3点举行,一般1个小时,最长不超过2个小时。如遇与其他会议、活动相冲突等特殊情况,学习时间将调整,并另行通知。

二、地点:局三楼大会议室。

三、参学对象:局机关全体人员、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四、学习内容:

1、传达通报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组织学习上级要求或各类教育活动指定的、以及局年度安排的各项学习内容;

3、由局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轮流讲党课;

4、组织开展业务学习。由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或业务骨干轮流讲解本部门工作职责、任务、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每堂业务培训课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其余时间学习其他政治教育方面的内容。

五、纪律要求:

1、因故不能参学的,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并履行好请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

2、参学人员务必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进行签到;

3、参学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必要时撰写心得体会或研讨发言材料,分支部开展交流;

4、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能玩手机、交头接耳、频繁走动等。

方城县民政局考勤制度

为加强我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机关严谨、有序、规范的工作秩序,强化考勤管理,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包括上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因公外出考勤,考勤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上班考勤签到。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三、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手工签到制度。召开会议和重大活动时参加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会议未结束不准退场。超过10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其他人准假无效。

四、工作人员请假一律按照请销假制度实行请销假。

五、按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实行休假。各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休假。

六、因公外出考勤实行备案制度。工作时间各股室、单位人员不得无故无人在岗。确因故临时外出者,按照《机关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七、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后再外出办事,确有特殊情况,如外出开会、办理公务或其他突发事件无法按时上班的,应及时向股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八、考勤纪律实行联动突查机制。由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办公室、机关纪委和主要领导组成纪律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突查,原则上要求每周至少抽查1次以上,重点检查上班签到和在岗情况,对工作时间出现干私活、玩电脑游戏、炒股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纪检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等次。

九、每月累计迟到或突查发现擅离职守3次以上者,视为旷工1 次,每旷工1次者,由机关纪委、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2次者,由县纪委监委派驻纪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旷工3次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秩序,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除每周享受周六、周日公休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外,还可区别情况享受以下假期

(一)年休假

1. 在职干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当年已休婚假、产假、丧假的,仍可休年休假;当年已休探亲假者,不再安排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改休探亲假并补足假期,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3.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请病假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新调入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过年休假的。

(二)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

2.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 20天。如果因工作原因,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 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可选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20天。

5.干部职工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批给路程假。探亲假一次使用,不可分期使用。

(三)婚假

干部职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3天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四)产假

1. 女干部职工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休产假(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98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1个月。

2. 女干部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 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每天给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4.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休假。

(五)丧假

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丧假(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3天。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六)病假

病假凭医生证明申请批准,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医院证明,则按事假处理。病假(工伤除外)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二、因事不能出勤。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需经局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3天以下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的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局长审批。事假(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除外)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

三、请假人员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按照有关程序审批,送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休假期间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休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到局办公室签字销假。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延期部分按事假对待,病事假延期部分和因公外出请假延期部分性质不变。

五、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归,视为旷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六、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奖惩和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方城县民政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合理分配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对全局财务预算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每年由财务股根据经费收入和工作需要开支等情况,编制好年度财务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条 建立财务管理体制

局党对局机关和二级单位财务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全局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和民主理财的原则。提倡过紧日子的精神,对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做到科学编制预算,按规定开支,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坚持先请示后支出和大额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批准的原则。

3、实行财务收支公开的原则,以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完善相互牵制、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人员分工、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与出纳分开、票款分离、财务印章分开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规定,局各项收入交财务股统一核算和管理,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有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一律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按月交局财务股核算。

日常经费审批程序

1、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2、经费支出必须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公务卡交易凭条和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在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签名事由(提供附件清单具体的报账程序是:经手人签字后由相关分管领导或股室(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3、财务股负责人对全局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费用报销有权拒绝受理。

4、财务费用要做到报帐及时,日清月结,严禁无故占用备用金。

第八条 大额资金审批

对于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财务费用实行财务会审制度 ,先会审后报销局成立财务会审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财务股长为会审组成员。

在会审前,财务股要做好会审准备工作。在局财务报销入账的凭证,必须按要求填写,注明用途,并附业务内容的清单、附件。局财务股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审核,发现要素不齐的票据,内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和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予以退回,以便会审。

第九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

1、民政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双补、孤儿养育、福彩公益金、临时救助、高龄津贴等。各项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2、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各业务股室涉及下拨专项资金的,需严格审核把关相关审批材料,由股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股审核,然后由局长进行签字审批。任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都不能脱离财务和纪检部门的监管。

3、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照我县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县内出差的一律不准借支差旅费,县外出差必须使用公务卡支出结算(无法使用公务卡的除外)

十一 公务接待管理

1、公务接待按规定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2、公务接待由财务股管理。上级部门来客,应本着热情、周到、节约的原则,由财务股负责搞好接待,按业务性质实行对口接待陪同。

局招待实行“先开单,后就餐”的原则,特殊情况未开就餐单的,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报帐时,必须“单合一”(审批单、菜单、发票、公务卡交易凭条)。公务接待就餐后,签单人必须在消费单上注明何时、何事、何单位来人等内容,就餐发票由经办人签字。

3、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招待上级部门及县外有关部门联系工作的领导及来宾,首先由业务部门人员填写好公务接待就餐申报单,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财务股统一负责具体安排并签单结算。

4、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客人员各股室不得随意安排公务接待,否则不予审批报销。

第十 外出参观学习管理

1、实行外出学习审批备案制。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不得用公款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3、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十 车辆管理

1、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车辆出行应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调度。  

2、局机关公务用车,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工作,保证重点的原则,工作人员公务用车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要求,按照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合理调度。

  3、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4、公务车辆用油实行加油记录管理。提倡持卡加油,加油卡由局财务股统一充值、办公室保管。

  5、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要在局固定的汽车修理厂家或维修点进行。车辆需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经局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长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费用由局财务股审核后统一结算。

  6、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局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擅自外借或让他人驾驶,不得自行出车,严禁私驾公车。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辆修理、保养、年检需提前报局办公室。要做好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

  7、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执行操作规范不正确,造成违规受罚,责任自负。

第十 财产物资管理

1、建立财产领用保管登记制度。重大财产物资由财务股人员负责登记,建立台帐。各股室负责人是其单位保管、使用财物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财产物品的管理,防止出现损坏、丢失等现象。人员内部流动,确需带走财物的需经局长同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每年由财务股、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大财产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与财务股做好固定资产核对工作。

2、财产物资的购置。凡添置办公设备,由各股室填写办公设备申报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由财务股统一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大额财产物资的购置,由财务股编写专题报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财务股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3、资产的处置管理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局机关的经费管理执行情况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进行汇报,研究处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完善制度。

第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局机关过去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财务管理制度相抵触,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局班子成员会议负责解释。

方城县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令第108号)和《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宛政〔2010〕38号),结合县民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三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请财政资金或以自有资金购置、接受上级单位调剂、基建移交、接受捐赠、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资产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科学合理,结构优化;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五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局本级购置固定资产,首先由具体经办股室写出书面报告,然后根据需购置资产的价值,依据财务管理规定中要求的财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在购置完成后及时到财务股办理资产增加和入帐手续。

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办理,参照局本级执行。并对新增固定资产实行局备案制,每月15日前将上月所增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备案表报送局财务股备案归档。

第六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对以购置、接受调剂、基建移交、接受捐赠、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办理资产增加和入帐手续。对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可通过查阅竣工决算资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价值。

对单位资产盘盈、应付款项核销事项,参照上款履行入账手续。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七条 局本级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局本级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人;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利用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必须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审批手续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时,根据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房屋建筑所有权证书和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签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合同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调拨)、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则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 局本级处置国有资产的,由机关股室写出书面资产处置报告,报局财务股,财务股定期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汇总,而后会同局机关纪委、办公室统一实地清查盘点。同时,聘请有合法资质的相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进行技术认定和完善其他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手续。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履行处置手续。任何股室和个人无权未经审批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比照局机关执行。涉及资产价值量较大的处置行为,应报同级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和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资产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集中公开竞价转让。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属政府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局属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方城县民政局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主要包括上级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接待,外地省、市、县民政部门考察交流工作接待,以及其他方面公务接待。

二、接待程序

实行审批单制度。来客接待由对口股室(单位)填写来客接待审批单,详细登记来客人数、来客事由、陪客人数、接待时间、经办人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局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会议接待由各股室(单位)填写会议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后,局办公室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安排。

各股室(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接待,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一律自理。来客接待一律在指定的定点宾馆接待。

三、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厅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2.接待工作用餐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原则上只接待一餐,不提供香烟和酒水。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乡镇来人一般不安排接待,确需安排的,按照审批单制度办理,按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

四、接待统计

局办公室每季度对来客接待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将费用开支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办公室领导以及办公室、财务股负责人。

方城县民政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车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关公务车辆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县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

(一)保证机关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活动需要;负责局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车辆保障。

(二)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牌证的办理、保管、年度检验及车辆报废更新调剂等工作;负责车辆维修保养;办理公务车辆保险、事故协处和理赔等工作。

(三)本着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均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加油站、维修厂家、保险公司进行,最大限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定期公示使用信息。制定公务用车单车核算制度,健全公务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资料档案,对车辆的类型、牌号、购入时间、行驶公里、维修、油耗、保险、费用支出等经济技术指标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公示。

第三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不得出入名胜古迹、风景区、高档饭店和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

第四条 支付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使用车辆实行办公室派车和各归口主管局长派车制度,须由办公室管理的驾驶员或由归口主管局长指定的具有驾驶执照的工作人员驾驶。公务接待用车需求,按《方城县民政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由办公室派车。其他用车需求,由用车室提出申请、主管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派车。

第七条 实行定点停车制度。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办公楼停车场或机关院内,机关车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实行节假日封车制度。节假日除值班备勤车辆和经县局领导批准外出的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停放。

第九条 燃油发放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机动车辆实行“百公里定额耗油法”据实发放;机关各归口主管局长管理的车辆,根据实际出行里程由用车股室填报《方城县民政局机关车辆用油审批单》,经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批后,交办公室领取油票。

第十条 县局承办的全市性会议如需利用社会资源提供用车服务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主办室统一纳入会议预算。

第三章 车辆维修

第十一条 维修选用经政府招标程序确定的“方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项目”。实行先鉴定后修理方式,办公室成立车辆维修技术鉴定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每季度负责对车辆技术状况逐一鉴定和登记,鉴定结果作为车辆维修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维修审批程序

(一)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方城县民政局机关公务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车辆维修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机关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二)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有效期为3日,驾驶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将车辆送定点维修厂维修,过期自行作废。

(三)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送厂维修;不得先维修后补《审批表》;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车辆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在外地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返回后经用车领导或用车股室确认签字,按机关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一般满5000公里必须进行日常保养。由驾驶员填写《审批表》,注明行驶公里数,经车辆维修鉴定小组组长和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送保。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清洁,保持车内整洁无异味。根据车辆运行实际情况,可到定点厂家进行内部全面清洁。

第十六条 轮胎更换须在《审批表》上注明行驶公里数,确保行驶3万公里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旧轮胎须交办公室回收,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期间若轮胎有问题,只能修补,若确需更换,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写明原胎不能使用原因,经车辆维修技术鉴定小组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完好后,经办人、车辆维修技术鉴定小组要认真验收,并填写《方城县民政局机关车辆维修车况管理档案》以便存档,要及时凭维修厂发票、维修项目清单和《审批表》,按财务审批程序结算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旧配件的处置。将更换的旧配件回收交办公室入库。办公室应建立旧配件档案。每年机关财务决算完毕后,由车辆维修技术鉴定小组清理当年收回的旧配件,核准后审批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收入交机关财务入账。

第四章 车辆报废

第十九条 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系统内部报批程序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赠与或者自行拆解报废车辆。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应予以强制报废或引导报废;

(一)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各汽车行驶50万千米,应予以引导报废。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树立节约意识,驾驶车辆时要注意节约燃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严禁公务车辆豪华装饰。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要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起执行。之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方城县民政局

工作人员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河南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市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宛反腐办〔2011〕2号)精神,现就证件办理、审批、收缴、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种类。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 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出国(境)证件收缴时限和保管单位。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必须在出访人员回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缴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必须于回国后 10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管干部的交由县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人员的交由局人事股集中保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于归境后 2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管干部的交由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私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于归境后 2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管干部的交由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人员的交由局人事股集中保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按照豫公(通)[2003]219号文件要求,报备对象为:

(一)局机关及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全体人员;

(二)国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相当于副科级(含)以上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岗位特殊需要列为特殊身份人员的其他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未满解密期的离职、退休人员,副科级(含)以上离退休人员;

(四)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本行业、本系统因私出国(境)需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以上的基本情况由局人事股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事股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信息的填报、变更及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

四、严格身份证办理。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在换领、补领身份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对于本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姓名、不同号码的身份证,务必到公安机关自行注销。对存在多户口的,要坚决清理,防止一人多证问题的出现。

五、实行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体系,因违规办证造成不良后果的,因证件管理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特别是弄虚作假办理假身份证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方城县民政局

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及使用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公务人员廉洁自律,防止公车私用及奢侈浪费等行为,切实维护民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实现公务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县纪委关于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及使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民政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及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 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封存停放,车钥匙由各单位明确专人集中管理。

第五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可安排必需的值班车辆。值班车辆不准停放在消费娱乐场所、饭店、学校、公墓和风景区等场所,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第六条 各单位于节假日两天前填写《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及值班用车备案表》,将车辆封存的数量、车牌号、地点、钥匙保管人及值班车辆的车牌号、驾驶员、值班时间等情况分别报驻县民政局纪检组和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七条 确因临时紧急情况需动用封存车辆的,应在第一时间请示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车,并于节假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驻县民政局纪检组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驾驶人员、用车人和车辆等情况将进行通报,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县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查处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方城县民政局机关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按照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县民政局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局属二级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 行政机关要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即时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承诺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按承诺内容办理。

(四)全程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行政相对人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五条 违诺处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方城县民政局机关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提高县民政局机关的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县民政局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局属二级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不论行政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引承办部门或股室,交由承办部门、股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五)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告相关部门或股室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六)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接待行政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相对人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行为的。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相关二级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

方城县民政局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规范县民政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机关(民政局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局属二级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必须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提高效能的原则自行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承诺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外,还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定救济权利及途径。

第五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六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所行使的各项职责逐项列出,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方城县民政局

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利运行机制建设

工作制度

根据县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对涉及局人、财、物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议定,要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案。各股室及局属单位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由分管领导和班子会议或者召集全体干部职工具体研究决定,并形成参会人员签字的文字记录存档备案。

二、重要事项实行公开。对所发生的重大事项、重要决定,特别是涉及规划管理等方面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事项要在本单位内,通过适当方式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专项资金等使用情况要及时或定期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各股室及局属单位业务工作情况采取定期公开、专题公开、定向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公开。

三、重要工作实行全程监控。定期选择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和重要股室及局属单位进行全程监控,跟踪问效;对一般风险点和股室及局属单位,根据信访举报、效能投诉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整改。

四、实行岗位廉政教育。根据业务性质和工作实际,制定廉政文化建设方案和廉政教育长期规划。局各股室及局属单位要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细化量化岗位廉政教育内容和计划步骤,明确阶段教育目标,形成具有岗位特色的廉荣贪耻氛围。

五、组织民主评议。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监督员、管理服务对象等,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作为廉政风险评估界定的重要依据。

六、实行违诺责任追究。对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镰政风险防控承诺、机关服务承诺,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情节轻微的;效率低下、超过承诺办结期限被投诉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实行执法过错问责。局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执法责任人、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城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恳谈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根据县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恳谈制度坚持立足教育、关口前移、强化预警、有效防控的原则,通过提醒、告诫、劝勉、螯示等谈话方式,使谈话对象提高思想认识,认清错误事实,及时堵塞漏洞化解廉政风险。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恳谈制度谈话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恳谈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实施,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恳谈程序

(一)制定谈话方案。就需要提醒的有关事项、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交主谈人。

(二)确定谈话人员。除谈话对象外,必须有三人以上参加。

(三)通知谈话对象。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要求其按规定时间达谈话地点。

(四)实施恳谈。谈话人根据事前掌握的情况,对恳谈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意见,存在问题的要跟踪督促进行整改。恳谈过程注意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恳谈对象和内容。恳谈对象接到通知后,要按时参加,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主动向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说明情况。

第六条 廉政恳谈主要内容

(一)就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进行层层恳谈;

(二)根据收到的问题线索,就有关问题给予质询,要求恳谈对象作出答复,提出整改要求;

(三)针对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要求恳谈对象作出解释、说明或承诺。

方城县民政局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局党组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民主生活会以总结、检查党组及各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纠正“四风”情况,艰苦奋斗、廉政勤政、遵纪守法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为主要内容。

三、坚持“团结一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互相交流思想,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环节

(一)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等方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反馈给班子成员。

(二)开展交心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本着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增强团结、有利工作的目的,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化解内部矛盾,消除个人分歧,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创造有利条件。

(三)撰写发言材料。领导班子成员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刻领会上级要求的同时,回顾总结一年来或近一段时期以来,自身在工作、生活、学习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思想认识,从加强党性修养出发,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找准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撰写好发言材料。

(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刻检查自已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要坚持原则,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主动对其他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制定整改措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根据群众意见、针对班子、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班子的整改措施, 要明确到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六)通报会议情况。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主题,应提前15天报告县委纪委、组织部和与会人员,准备发言材料。

六、会后15日内向县纪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七、局属单位民主(组织)生活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方城县民政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机制,增强单位自我约束,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单位业务流程,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保障所属单位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活动。我局系统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局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财务、人事工作的局长为副组长,财务股、人事股、机关纪委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财务股。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局有关制度规定,对局属单位和局属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负责向局党组报告工作。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准备好有关材料,提供审计组必须的工作条件,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局属各单位、局属社会团体。

第五条 内部审计分为:经常性审计、年度性审计、专项审计及其它审计。下列事项,须聘请具有审计资质、熟悉民政法规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单位法人年检须提交的年检审计;

(二)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单位重大基建项目的预决算工程审计;

(四)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审计。

第六条 本规定中“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有经济活动的局属各单位和局属社会团体的正职、法人代表或负全面责任的副职,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内部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单位资产、负债的管理情况;

(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上缴情况;

(六)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规定;

(七)国家各项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八)局党组要求审计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内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局党组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程序

(一)局属各单位和局属社会团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局党组批准后实施。

(二)局财务股按计划提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机关纪委、人事股组织审计工作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三)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及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反映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包括有关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和统计资料;

2. 单位经济责任和内部控制制度;

3.有关经济活动的各种协议、合同、承包书,各种财产、物资盘盈、盘亏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

4. 与审计有关的其它材料。

(四)审计工作组实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

(五)审计终结时,审计工作组应及时写出《内部审计报告书》(草稿),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书规定的其它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内部审计报告书》(草稿)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十日内送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意见。

(七)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内部审计报告书》(草稿)、参考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意见,出具正式《内部审计报告书》,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在审计时间段内,经济工作的主要成绩和问题,以及应当同时承担的经济责任,处理意见与建议。

(八)《内部审计报告书》报送局财务股、机关纪委和办公室存档,抄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九)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如对《内部审计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书》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申诉,由局党组决定是否复审或驳回申诉。在复审期间,《内部审计报告书》暂停执行;复审后,以复审决定为最后审计决定。

(十)《内部审计报告书》是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责任。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九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进行内部审计,应当充分搜集和掌握资料,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股室负责本办公室、门前走廊及分包卫生区内的保洁工作,保持室内及卫生区的清洁卫生。

二、积极参与统一组织的卫生清扫活动。每次参加义务劳动的出勤情况登记在册,定期通报。

三、要做到办公设施摆放整齐,室内物品整洁,桌面地面千净。分包卫生区域无纸屑杂物,无积水污物,无卫生死角,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环境。

四、每人都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衣着清洁整齐,仪表端庄大方,处事文明礼貌。

五、实行检查评比。由局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评比卫生状况。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纳入评选文明股室内容。

文书管理制度

一、发文的管理

1. 各类公文要按照用途及类别严格行文格式,符合行文规定。

2.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单位不得直接对外行文。

3.以局名义制发的所有下行文、平行文均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主管副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局长签发。

4.各股室起草的公文,应先由负责人签署核稿意见,会同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信息公开、法制审核后呈送给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最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发。

5. 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承办股室负责校对、分装、发送,加盖公章时要按存档要求存留公文底稿和存档文件。

二、收文的管理

1. 上下级机关的行政公文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2. 对各级来文,档案室管理员要及时拆封、登记,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拟出经办意见,送交领导审阅批示。

3.对领导批示的文件,承办人员要按要求及时处理,局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4. 紧急公文应按文件要求的时限办理,一般公文按领导批示的要求和时限办理。

5.凡上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一律存放档案室,需要借阅时,须办理借阅手续,一周内送还。

三、文书归档管理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2.县以上党委、政府来文办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存档、移交手续,防止丢失或损毁、泄密。

3.上三级民政部门及局本身制发的文件,按年度进行整理后交县档案局保管。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应当保密的档案。

5.移交档案或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规定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并做到交接清楚、条目相符。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务印章由专人管理,保管者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将印章带出单位或交他人保管。

二、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及各种业务报表,由印章保管人员直接盖章。

三、正常的一般性工作使用局行政公章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业务工作中重要事项使用印章,经主管领导批准;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事项和重大事项使用印章,经局长批准。

四、应该属于股室(单位)签章的,局不予签章;与本单位无直接关系的事情,不准使用印章;更不准使用本单位印章为其他单位、个人担保和办理私事。

五、出具各种介绍信需局签章时,要有单位相关证明。严禁在空白信纸、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签章。外来单位会签文件需要局签章或提取印膜的,需由对应业务股室作为共同经办人签字办理。

六、建立印章使用登记本。凡是启用印章的,都应准确登记日期、事由、经办人和批准人。

保密制度

一、国家明文规定的秘密;未公开的干部任免情况;未公开的职工奖惩、调动、转干情况;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对议题的讨论情况及会议记录;干部职工档案等均属保密范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凡属保密文稿均应注明密级,控制发放范围,妥善保管。绝密文电,不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

三、秘密文电必须在机要室阅读,不准把秘密文电带回家,不在公共场所及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文电内容。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禁止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和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坚决杜绝网上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和资料,不携带机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和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工作人员要适时进行保密教育和提醒,开展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保密法规制度,重点对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干部进行保密培训,履行岗位保密职责,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对保密文件、资料的受理、登记、编码、传递、

保管、归档、清退手续。凡上级下达的文电,一律由机要员受理,机要员不在时,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处理,其他人不得拆封、代收、代送。密件签收人要当场查看文电在传递过程中有无拆封、破损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发文单位。

八、机关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提供科室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扎实做好单位宣传报道、信息公开、留言评论、 微信、 微博等保密审查工作。

九、机要人员、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把经管的秘密文件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销毁时应由机要人员登记造册,按规定统一销毁,不得私自销毁、出售、转借和带走。

十、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办公用品供应制度

一、局统一印制的纸质办公用品供应和批量办公设备购置由局财务股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二、各股室(单位)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按局财务制度进行审批后办理。采购办公用品应优质优价,批量购置办公用品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杜绝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和非办公用品。

三、办公用品购置后,专管人员要认真清点,登记造册,分类入库。大件办公用品建帐登记,其它用品分类保存,有登记、有去处,做到帐实相符。要确保办公用品的存放安全,做到无丢失、无损坏,库内各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四、局机关各股室领取办公用品,要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登记表。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杜绝无登记领取。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养成节俭习惯,严禁将办公用品用在机关办公之外。

五、对在用办公用品或设备应加强管理。因正常使用而损坏需要修理时,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联系维修。


治丧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因公殉职或病故,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治丧,以表示对故人的哀思。

二、治丧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移风易俗,不开追悼会,不摆阔气,治丧用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自觉遵守殡仪秩序。

三、干部职工遗体告别仪式,凡属副科级以上,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局长宣读生平事迹;中层干部由一名副局长主持,一名副局长宣读生平事迹;一般干部职工由局办公室主任主持,原在股室(单位)负责人宣读生平事迹。

四、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应派人参加干部职工遗体告别仪式。

五、亡故者的亲属应遵守机关处理丧事的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治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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