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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推行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意见
来源: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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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县直单位从轻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序号实施单位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从轻处罚情形备注
1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2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3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4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5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6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7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方城县县直单位减轻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序号实施单位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减轻处罚情形备注
1方城县城市管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的3.配合执法人员执法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处五百元罚款,免除其它处罚。

方城县县直单位免予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序号实施单位处罚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免予处罚情形备注
1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方城县城市管理局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经责令限期完成后,在限期内完成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3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4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5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6方城县城市管理局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7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8方城县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在限期内恢复绿地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9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结绳晾晒、包裹树木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0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相应责任《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1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2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擅自堆放物料《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3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2.搭建建筑物的状态为尚处于基础状态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4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5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6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7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8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19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0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1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2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3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24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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