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县直单位从轻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
2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
3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
4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
5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
6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
7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处二万元罚款 | |
方城县县直单位减轻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的3.配合执法人员执法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处五百元罚款,免除其它处罚。 | |
方城县县直单位免予处罚清单(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2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经责令限期完成后,在限期内完成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3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4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5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6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7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8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在限期内恢复绿地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9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结绳晾晒、包裹树木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0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相应责任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1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2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堆放物料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3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2.搭建建筑物的状态为尚处于基础状态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4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5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6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7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8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19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20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21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22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23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
24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 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推行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意见
来源: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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