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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机构职能
来源:时间: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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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公安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侦办县内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侦办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协调、侦办涉及全县的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无人机治安管控工作;负责全县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方城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全县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组织开展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和打击工作。

(十)组织开展毒品案件的侦察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组织开展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管理工作;协助纪委承担留置看护相关工作;负责留置看护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组织协调全县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县公安机关与县外、市外、省外、境外警察机构的业务交流和合作;牵头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方城活动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国(境)案件侦办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对警卫对象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本系统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者督办全县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开展全县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因涉及办案机密,机构职能不予公开。

0377-67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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