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博望镇等14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
为加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对博望镇等14个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保护区划定。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博望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
(2)赵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
(3)广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以1#、2#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0米为半径的区域。
准保护区:考虑含水介质特征,水源井远离公路、临近村庄,周边主要为农田等基本情况,以乡村道路为边界线,划定准保护区,东至水厂西侧南北道路,南至万庄东西路,西至小刘庄南北路,北至罗庄南东西路。
(4)二郎庙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 (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0米为半径的区域。
准保护区:以道路沟渠等天然屏障作为汇水范围划定准保护区,东至小刘庄至S239村村通道路,南至小刘庄-望花亭水库管理所道路,西至滹沱村向南道路,北至S239省道。
(5)古庄店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
(6)券桥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
(7)柳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1#井沿柳河上游支流长度100米,柳河干流上游400米,至4#井下游第一座桥处一级保护区,陆域为河道以内。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柳河左岸支流上游第一座小桥处,1#取水井沿柳河干流上游2000米(干流上游第一座小桥处)至牛庄-镇政府村村通道路河道以内的水域及结合道路和河道洪水位范围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范围:考虑含水介质特征,周边地形地貌,以汇水区域边界线划定准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域范围为下游至拦水坝处,上游至河道拐弯处(二级保护区上游600处)。
(8)袁店乡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3#井最上游柳河第一座小桥处至1#井下游水坝处河道中线右侧为一级保护区水域,陆域为河道右岸至临近道路内侧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3#井最上游柳河第一座小桥处至1#井下游水坝处河道内整个水域及河道左岸一级保护区边界到第一层乡村道路和东侧丘陵地整个汇水区的陆域。
准保护区:考虑含水介质特征,周边地形地貌,上游为以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5km,下游至河道交汇口出的水域为准保护区,陆域为南侧袁店镇区北部公路以北区域,河道左岸100m,右岸50m东侧至二级保护区边界为准保护区陆域范围。
(9)四里店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50米为半径的区域。
(10)杨楼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50米为半径的区域。
(11)杨集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以大朱庄村供水站地下水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以五龙庙村供水站各水井为中心,向外距离50米为半径的区域。
(12)清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30米为半径的区域。
(13)拐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50米为半径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澧河取水口与澧河垂线以上1000m及下游100m水域;权庄河入澧河口上溯500m水域。
(14)独树镇自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 以水源井为中心,向外距离40米为半径的区域。
三、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乡镇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准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环保部门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对本区划公布之前,保护区内存在的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各有关乡镇要尽快组织取缔。
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级政府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三)强化环境监测评估
为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县环保部门要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进行监测,要定期对各有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县环保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时,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调整保护区范围,限制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