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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10名;工勤人员2名。

局长:王海泉 办公电话:0377-7229159

一、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我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民政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调查、掌握灾情情况,筹措、拔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落实、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城乡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它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救济款物的发放。
  (四)主管优扶、双拥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实施优扶对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评残的审报工作。
  (五)主管全县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退职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干休所工作;负责过去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地方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待一等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并组织落实有关政策。
  (七)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指导全县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缩、管理和使用。
  (八)管理社会福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组织发展福利企业,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自治活动。
  (十)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县内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地名管理法规,承办村以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刊上地名的审察工作。
  (十二)主管社团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贯彻实施婚姻管理法规,承办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承办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管理行政法规、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 救灾救济股 社会福利股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股 区划地名股 社团管理办公室
计划财务股
优抚股(挂方城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挂方城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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