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协调和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对全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权;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性监督管理办法,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安全规章制订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督促落实。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施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价、评估、检测检验;组织实施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初步审查,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任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六)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安全危害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及技术示范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党务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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