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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县的旅游开发,加快全县旅游资源开发
步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就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原则
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人及外商、港、澳、台、侨等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我县旅游业。
二、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和我县实际,对进入景区、景点开发建设的投资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景区、景点内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配套服务项目,经旅游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后,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凡在景区、景点内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配套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执行优惠价格。除应缴上级的费用和土地补偿费外,本县应收费用视用地性质给予缓收、减收或免收。
3、凡在景区、景点内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配套服务项目,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投资者,50%作为旅游发展基金进入专户管理,可用于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和奖励开发建设的有功人员及旅游宣传费用。
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租赁费依据政策按最低价格收取,根据租期长短和付款方式再予优惠。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愿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享受上述第三条规定。
5、对在景区、景点内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经县旅游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允许其增值收益,但不得转让、出让或改变用途。
6、凡在景区、景点内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的应照章纳税。其中,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前三年的营业税,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划入旅游开发基金专户后,返还给企业;前五年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及城市建设维护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50%划入旅游发展基金专户管理。
7、对在景区、景点兴办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的,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注册登记费减半收取,免收其他一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8、进入景区、景点从事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者,在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就医、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县内企业和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子女可择校入学。
9、县外到景区、景点的投资者愿意到本县落户的,按照景区、景点的行政区划,由户口管理部门免费办理落户手续。有档案的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社会保险金的转移与交纳等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对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标准,加倍实施一次性奖励。
11、凡县外有关优惠政策优于上述规定的,只要有依据且在外地实施的,对景区、景点的开发一律有效。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1、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旅游开发的有关事宜,所有旅游开发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须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批,旅游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旅游开发项目5天内给予答复或审批;办理有关手续的,当天予以协调联系;开发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24小时内到现场协调解决。
2、县计委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旅游开发项目,属县审批权限的,当天予以审批;需向上一级申报的,两日内予以上报,并跟踪督促上一级计划部门尽快予以审批;工程竣工后提出验收申请的,五日内给予验收。
3、开发旅游项目的投资者,经旅游主客部门研究同意后均可到县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手续齐备的,县工商局当天办理完有关证照。
4、物坐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审批票价应在5日内办妥,淡旺季可实行浮动票价,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过程和营业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对旅游开发过程中的各种事故隐患要及时排查,防患于未然。对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查处。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漫天要价、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和营业等现象,协同有关部门及时严肃处理。
6、电业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用电申请后,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勘测设计(工程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时间),提出预算,供电工程费用到位后,应立即组织施工,接火通电。
7、电信部门在接到投资者安装电话申请后,距主干线两公里内的,在有线位的情况下,应保证在两天内通话;超过两公里的,要尽快架设线路,保证及时通话。
8、环保部门对所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属县审批权限的,三日内予以审批,属上级部门管理权限的,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尽快予以审批。
9、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用地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天予以上报,并跟踪督促省、市土地部门尽快予以审批。如有土地纠纷,24小时内到现场协调解决。
10、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到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出台对旅游业的收费项目;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必须经县政府批准,持检查通知或收费许可证、执行公务证、行政执法执罚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证、收费卡进行检查或收费,收费时在收费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收费单位,收费人员签名盖章。未经批准或未持证、不填收费卡或收费卡填写不清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企业有权拒绝。
11、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视为违纪,严格追究责任。轻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降级、待岗处理;重则予以撤职、开除公职处理,并赔偿企业损失。
12、景区、景咪的开发建设实行宁静日制度,每月1日-25日,没有特殊原因,所有部门不得进入景区检查收费,不得干扰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13、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制订出一套具体的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保护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14、原制订的《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方发[2001]17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选自中共方城县委文件方发[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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